若监护人中有任何一方公然拒绝履行其所谓的监护职责时,将不可避免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明确无误地强调了作为监护人所应履行的代理被监护人进行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并切实维护被监护人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所有现行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合法权益等一系列法定职责。倘若有任何监护人未能尽到上述之责或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侵犯时,该监护人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不履行监护责任是否还有监护权
监护人若未能履行法律赋予的监护义务,在未被剥夺监护资格的情况下,依旧保留监护权利;
但若监护资格遭剥夺,便不再享有此项权利。
若出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相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进而指派适宜的临时监护人,确保被监护人面临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在指定监护人时,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遵循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为被监护人谋求最大利益。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