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毒品罪12年以上能办假释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对于那些已经被依法判决服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其服刑期限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并且满足其他所有假释所需的法定条件,便可获得假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同时也明确指出,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被禁止假释。由于运输毒品罪往往涉及到严重的毒品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此类犯罪分子因为运输毒品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那么依照法条的规定,他们通常无法满足假释所需要的条件。因此,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核批准,否则,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长达12年以上的情况下,一般而言是无法申请假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运输毒品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凡涉及危险药物运输之活动者,皆将被视为犯下危害公共安全的运输毒品罪,不论其所涉毒品数量之多寡,均需接受刑事惩罚加以制裁。
此罪行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个体或团体,然而,其侵害的对象却是广大民众的生命和健康以及国家对有害药物管控的政策法规。
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上来看,他们都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从事违法犯罪的勾当。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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