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欲解除与怀孕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应根据相关法规,以双倍经济补偿金的形式支付给员工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其中,经济补偿是依照该员工在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时间的长度来计算的,每满一年便需支付其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补偿金额。倘若该员工在公司已供职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整年,则按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如工作期限不足六个月,那么该企业还应该额外向该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解除孕妇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女性员工怀孕期内,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怀孕女职员遭到用人公司解除劳资关系的情况发生,那么雇主要根据该女职员的服务年限,遵循以其在企业工作时间为基础,满一年即给予一个月薪资作为经济补偿的原则;
若服务期限较短,不到一年,则按照一年进行计算。
对于不足六个月的情况,雇主也需要按照一个月半的薪资金额进行经济补偿。
除此之外,假如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而解聘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那么除了需要支付符合前述规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另付赔偿金给员工,金额相当于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若有企业计划解雇怀孕期间的女职工,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双重经济赔偿义务,赔偿金数额将根据该员工在公司的任职期限来计算,即每满一年即可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而针对服务期介于半年至未满一年之间的情形,亦可视为等同于一整年的工作年限进行核算;如若该员工的在职时间不足六个月,则需额外增加半月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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