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肝携带者肿瘤保险拒赔怎么办
在遇到保险公司拒绝履行保险责任并寻求投诉的情况下,您可采取以下两种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和获得合理赔偿。首先是向保险监管机构的所在地的保监局提出投诉,此方法相对而言成本较低;其次,若对于投诉结果仍感不满,您还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将涉及更高的法律成本。当保险公司未能按照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拒绝赔偿时,您有权向保监会进行投诉,同时也可以针对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发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乙肝携带者能否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具有争夺监护权的权利和资格,因为在我们国家,乙肝并未被归类为难以治愈且具有高度传播性的疾病或是其他极其严重的生理状况。
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引,若涉及年满两岁及以上的未成年子或女,并且父母双方皆欲取得其抚养权,那么符合以下特定情况的一方可优先得到考虑:
(1)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不可抗力失去生育能力的家长;
(2)子女在其亲生父母的照护下度过了较长的时间,若忽然转移至截然不同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显著影响;
(3)子女在原有生活环境中得到了良好的教育和培养,如果另一位家长患有长期无法康复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的生理障碍,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事件发生,比如酗酒、吸毒等不良癖好,则该家长不宜与子女共同居住。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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