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严重性质的暴力犯罪嫌疑人,往往难以取得被取保候审的资格。这是因为该条款明确指出了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罪的情况,以及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情况。然而,严重暴力犯罪通常涉及到较为严重的刑事责任,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通常被视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严重暴力犯罪是否必须采取强制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处理并未强制性规定采取此类措施。
但是,仅当满足特定条件之下,刑事罪行才可能涉及至这些强制手段。
具体来说,所谓强制措施,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按计划顺利推进,依法针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实施,以一定期限为标准,暂时限制或者剥夺他们部分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