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金一辈子不领会怎么样
在规定范围内,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可以进行累积计算的。但是各岗位人员领取失业金最长可达以及满24个月后,若达到法定退休年纪,便无法再继续领取失业金;此外,如在办理失业登记并开始领取失业金期间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前往当地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签到,那么相关部门将停止发放该员工的失业金,并且不会进行补发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效期仅有60天,自原用人单位为其开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之日起计算。若超过60天仍未向负责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金的申领请求,则被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益。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失业金一辈子能领几次,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对于失业保险可以领取的次数问题,并未设定具体且明确的上限。
只要满足相关规定所述的失业保险获取条件,便不受任何次数上的限制。
依据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政策,若失业者在失去原有就业岗位之前已经连续缴纳满一年时间的失业保险费用,并且已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失业登记和进入再就业状态的申请与等待期,那么他们就有权从国家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中申领相应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可以进行累计计算的,而在最长的领取期限方面,则设定为二十四个月。一旦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限制之后,便失去了继续领取相关金额的资格。在整个领取过程中,务必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按时的签到和参与培训活动,如若不然,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利暂缓发放赔偿金,同时也不会对任何的拖欠行为进行补充支付。关于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时限,我们设定为六十天,从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日期开始计算,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将会被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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