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承诺迟到的法律后果
对于承诺迟到的法律后果: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
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二、对于承诺迟到的法律后果
关于承诺逾时所引发之法律连锁反应:
若受要约者于承诺期限之外向要约方作出决定性承诺,除非要约方能立即知会受要约者并证明所作之承诺合法有效外,可视为新的要约。
反之,如果受要约者成功在承诺期限之内提交承诺函件给要约方,且通常情况下该函件可以及时送达至后者手中,然因突发事件或其他未预见之因素导致承诺到达时间超越了承诺期限,倘若要约方未能及时通知受要约者超过承诺期限将无法认可这份承诺的话,那么这个承诺则仍然具备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关于迟来之承诺应承担之法律责任方面,当受要约方在此约定的承诺期限之后才向要约方作出回应时,除非要约方及时且明确地告知受要约方其所作承诺仍然具有有效性,否则该回应应被视为新的要约提议。然而,若受要约方于其承诺期限之内向要约方发送了承诺,按常理而言,该承诺应当能及时送达至要约方。然而,倘若由于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承诺在送抵要约方之时已经超出了承诺期限,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