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性评估,应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加以详审:
首先是对合同当事人资格的审查,以确保其具备有效缔结合法民事行为之法定条件及要素,例如受租方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其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
其次,应检验租赁标的物是否受到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出租行为。
再次检查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备案手续。
最后,需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法定正当性的审查,比如租金支付、水电费用缴纳等逾期滞纳金部分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房屋租赁合同若涉及违约金比例超过每日3%的规定,将被视为无效,原因在于这种高额滞纳金的约定极易引发争议并造成法律纠纷。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如何认定房屋买卖的欺诈行为
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购房来说吧。
大家都知道,欺诈大致上可分两种类型——故意瞒着不说和说谎话。
说假话和故意捂着不说,其实差不多,一般都是因为自己有责任告诉别人真相却故意装作啥也不知道,这才导致别人误以为是真的而做出些不恰当的行为。
根据咱们国家的司法解释,对于房屋买卖这事呢,有独特的三点被规定为就是欺诈了:
首先,就是明知道没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却硬要故意隐瞒或者还敢再拿个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来应付。
其次,明明房子早就作了抵押的事也得故意撒谎说没有。
最后就是,明明房子已经卖给了别人甚至还是计划要用来做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也都得故意视而不见。
通常情况嘛,要是有人这样耍你,那你就可以在他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时候要求他把钱退给你(包括利息),同时还要倒赔你损失。
至于说赔偿多少,当然是看你实际遭受的损失咯。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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