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生产伪劣化肥罪名的刑事责任之详细阐释如下所述:
(1)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较小或有限度生产损失的行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依照规定限度处以单项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金处罚;
(2)若产生了严重的生产损失后果,则可能被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时需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金处罚;
(3)若酿成了极其严重的生产损失恶果,那么将有可能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且须负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金罚款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
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关于生产制假、掺杂使假的化肥罪的最新量刑准则如下所述:
倘若行为人触犯了此项罪行并且已经构成既判之罪,那么根据具体情况,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并处相应罚金或单处罚款。
若其生产行为造成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则可能会面临3到7年的有期徒刑,同样须同步缴纳罚金。
更为严重者,若其行为导致生产损失异常重大,将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须支付罚金或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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