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是指一种特殊的购房方式,即将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之名进行购房交易,并在相关手续中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为了能更精确地界定这种复杂的购房行为,我们可以将房屋的实际出资人称为事实购房人或真正购房人,而被借名之人则为登记购房人。在此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有关借名买房的协议,只要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便应视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需按照该协议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的形式,使原本无购房资格的人士成功购得受限购买或政策性保障住房,这无疑将会侵犯到其他广大符合购房资格者的正当权益,进而导致合同效力的丧失。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借名买房出借人反悔,能否要求支付增值金
在涉及到借名购房这一环节上,倘若出借方有了更改主意的情况,那么他们便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这段时间内房产价值增加部分的资金金额作为补偿。
换句话说,只要涉及到的意思表达是出于自愿并且真实可靠,且没有违反任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话题,我们就应当视其为有效的借名购房行为。
当双方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结果之后,如果出借方又改变了主意,那么对于由于该房产价值上涨而带来的额外收益,出借方应该根据自己的过失程度,向出资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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