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一般判多久?
当手握权力之人因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而被视为行为恶果得到了确凿证明之时,通常面临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这是根据我国刑法所明确的规定,即是在判决和裁定执行过程中,如果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违背职责规定,使得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因此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那么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但若其累次犯案,让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遭遇到了特别重大损失,那么将面临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实施裁判文书的执行过程中,若行为者对其所负有的职责缺乏应有之责或滥施权力,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诉讼保全措施,未能遵守法定执行职责,或者实施了不当的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从而导致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那么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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