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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是否可以不去参加
若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无故不出席聆听仲裁结果,仲裁庭可采用缺席审理并做出相应的缺席裁决;
然而,若在该过程中,申请人未能履行其职责出席仲裁程序或居留,那么将视作放弃其仲裁请求。
通常而言,申请人应亲自出席相关的仲裁程序;
但若申请人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参加仲裁程序,则可以委派律师以代理人身份代为出庭。
若是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未能出示合理的理由而拒绝参加仲裁程序或者未经仲裁庭允许擅自离开仲裁程序的,仲裁庭亦可以通过缺席审理并做出相应的缺席判决。
《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二、仲裁是否可以确认合同无效
换言之,仲裁具备判定合同无效的权力与职责。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当仲裁协议作为一种独立于合同之外的约定而存在时,合同条款并不能对此产生任何约束效应,这也为仲裁结果的公正性注入了更加充分的保障。
《仲裁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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