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设有条款规定在合同解除时如果存在一方违约行为,则应由该方负起违约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其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是对已经生效的合同需继续进行履行,其次是要针对已发生的违约事实采取适当的补救策略,最后就是要对因其违约给另一方所导致的损失予以赔偿。
其中,赔偿金额必须合理地相当于合约违约带来的实际损害,并且还应该囊括合同执行完毕后原应获得的潜在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约定解除后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解约条款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
首先,若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在其协议之中,如其中一方同意舍弃对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要求,那么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法律约束力,此后若再行提起赔偿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其次,发生不可抗力导致的合约终止情况下,一般无需承担具体的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若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未能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减轻损失的继续扩大,则应就由此导致的扩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因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内容或经过数次催促仍然未履行相关职责而受影响的一方选择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解除行为仅具有往后的效力,违约方需要赔偿因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相反地,倘若解除效力涉及到过去的时间范围内,违约方还需承担支付受害方由于缔结合同、做好履约准备以及恢复原状等方面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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