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否必须进行财产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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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双方如能就暂不分割达成一致,则可行。若无法达成共识,需通过法律途径,由当地司法机构依据财产状况,考虑子女、女性和无过失方权益后依法裁决。
离婚是否必须进行财产分割

一、离婚是否必须进行财产分割

这取决于具体情形。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如果双方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且同意暂不分割,那是完全可行的。

当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他们的共有财产需要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来做出分配决定;

若双方在此环节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即由当地司法机构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给予维护子女利益、保障女性和无过失方合法权益的考虑后依法裁决。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是否必须要有一个月冷静期

在此所阐述的是,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有规定的较长时间—冷却期,而在起诉离婚程序则无需这一步骤。

具体来说,以下是相关规定流程:

1.夫妻双方若存在协商并自愿离婚意愿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申请。

2.自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且向申请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的那一日开始,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离婚的情况发生,可向受理此离婚登记申请之婚姻登记机关声明撤回其离婚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述的“申请”并非单指首次提请,而是包括在此日期前的所有递交申请。

3.在经过上述的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同样是在第三十日内,双方应当联名到先前申请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请求颁发离婚证书。

若经该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确认各方面过户条件均已达标,将核发离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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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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