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应如何分配
关于夫妻在离婚期间进行房地产价值升值部分的分割问题,其具体的解决方案如下所示:
首先,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已经全额支付了全部房产款项,并将房屋产权完全归属在自己的名下,且在婚前就已经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此时的房产价值升值部分应当被视作房产所有者个人的财产。
其次,倘若一方在婚前仅支付了房屋购置费用的前期支付金即首付款,并通过抵押贷款完成了整个购房过程,而房产所有权的记录则是写在这一方的姓名之下。
然而,婚后的夫妻所得财产虽然仍在用于偿还该房屋的抵押贷款,那么此种情况下,对于增值部分的财产分配将会按照共同偿付金额与全部房产购买价之间的比重来计算进行。
再者,若其中一方在婚前购买并拥有房产,但另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在房产所有权证书上增添了自己的名字,那么在此种状况下,房产价值的升值得以被认定为夫妻的联合财产。
这意味着,在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时,双方都应参与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最终的裁决将由法庭作出决定。
最后,即便这套房产是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即使所有权记录是登记在某一方名下,整套房产依然被视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增值部分同样应该按照夫妻共有的财产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对于房产的分配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倘若该房产为结婚前,由单一方独立出资建设或出资购得,那么就被视为个人婚前财产,其归属也理应归属于产权持有人;
反之,若该住宅为婚后共同建设完成或在产权证上双发共同署名,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人民法院将依据具体的财务情况,遵循爱护未成年人,保护女方及无过失一方合法权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针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则需由产权登记方给予对应的补偿给对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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