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多少金额现金借条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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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有金额限制,只需要证明有借贷事实就可以。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院支持多少金额现金借条

一、法院支持多少金额现金借条

没有金额限制,只需要证明有借贷事实就可以。出借人向人民法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法院支持多少金额现金借条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并未对借款金额设定明确的约束标准。

因此,只要能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发生了借贷行为,便可据此作为行动依据。

当出借方选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应当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具备债权属性的凭证以及其它能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的确立和存在的证据资料。

若出借一方持有的债权凭证未能揭示债权人的姓名及相关信息,那么持有该等凭证的一方通过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人民法院会依法予以立案审理。

在借用关系中,如果债务人向出借方开具了表明其有到期偿还借款并且赎回借条义务的借款凭证,则这类借条被视为代表着一份具有借款合同性质的凭据,在其中,借款人同意将款项出借给出借人,而作为回报,出借人也必须按约履行支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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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多少金额现金借条
没有金额限制,只需要证明有借贷事实就可以。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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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恋人分手后持借条讨债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恋人分手后持借条讨债有效吗
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恋人分手后持借条讨债即无效。
真实案例:
9月5日,貂持吕布出具的借条诉至,请求判令吕布偿还其50万元及相应利息。借条载明:今向貂蝉借款50万元,借款人吕布签字。吕布辩称其没有向貂蝉借款,双方原为情人关系,后当吕布提出分手时,貂蝉要求吕布给其50万元作为补偿,因吕布无力支付,便为貂蝉出具借条一张。证人李某和杨某出庭证实貂蝉与吕布系情人关系,貂蝉也未予否认。
审判:
认为,貂蝉主张与吕布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仅是借条,未能提供支付借款的相关凭证,且借条系在双方不正常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驳回貂蝉的诉讼请求。
在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事实这一要件时,需要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经审查不存在借贷事实,则不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对于因分手而形成的借据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
(四)款的规定,认定其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同时,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或者因赌博、吸毒等其他非法行为所形成的债务,也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所签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补写的借条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补写的借条法律支持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补写的借条应当写清何人何时借款多少数额等内容,这样的借条则为有效,但是一定要注意不要跟实际借款经过有冲突,否则容易成为债务人赖账的可趁之机。
借条是借他人财物时写给对方的条子,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如果没有借条,别人就能赖账。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事后补写的借条是否有效,要看如何写。为避免补写的借条无效,补写借条时宜将下列内容写入借条中:
1、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拒之门外。
2、借款时约定的还款期限
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3、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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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多少金额现金借条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法院支持多少金额现金借条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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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个人借款合同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我国近几年经济的快速发展,2网络借贷这一商业模式迅猛发展,对网贷借款合同的效力争论也就此展开。
首先需要确认,合规的网贷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网贷一般采取电子合同,在线上交易的情形下,2网贷在借贷流程完成后,投资者都会收到一份电子合同,里面规定了平台、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电子合同。我国《合同法》、《电子签名法》、《民事诉讼法》对电子合同以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效力予以了肯定。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行使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该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但要注意,在网贷中,平台提供的格式条款的效力是值得注意的部分
而且网贷由于其特殊性,极有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犯罪,这些行为也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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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只有借款人签名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条要求有债权人及债务人或单位双方签字。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借条注意事项:
1、借贷手续要全
2、身份问题
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
3、语言问题
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
4、利息问题
利率要合乎规定。
5、时间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6、催款问题
要及时催款。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还钱索回借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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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现金借条法院支持吗
如果真实有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法院会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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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伙人擅自转让份额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李某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并订立《合伙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之后王某得知曹某想投资经营酒吧,于是向曹某提出将其个人合伙份额中的20%折价50万元转让给曹某,双方达成《转让协议》。曹某进入该酒吧以后为酒吧的装修、日常经营等做了不少工作,在经营期间曹某发现酒吧还有其他合伙人,且其他合伙人并不知晓王某将其合伙份额中的部分转让给曹某的事实。其他合伙人知晓此事以后明确表示不同意曹某的入股,要求曹某走人。曹某无奈找到王某要求返还全部转让款并赔偿损失,谁知王某拒不予以返还,于是曹某找到了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的李想律师,准备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某与曹某的转让协议效力成为本案关键。
李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认为《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各合伙人成立的酒吧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表明其并非合伙企业,不适用合伙企业法,那它就是一般的合伙组织,只能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合伙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本案中合伙人之间有明确的书面合伙协议并且约定了新合伙人的入伙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民通意见》51条,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本案中其他合伙人并不同意曹某的入伙,且一致出具了书面的说明。
人民经开庭审理后认定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私自对外转让自己合伙份额的,转让行为无效,获得的转让款应当返还,判决王某返还曹某全部股份转让款。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该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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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开空头支票,如果是支票人,支付金额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对空头支票罚款的条文。 在支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应对空头支票罚款。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签发空头支票罚款。 一是规定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通知》明确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空头支票罚款”的规定;《通知》明确了空头支票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通知》根据事权划分,规定了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机构、出票人开户银行和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三方的违规责任。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借名买房的协议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对于借名买房的协议法律支持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名购房协议存在的背景
1、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实际购房人借用有购房资格的名义购房人;
2、通过银行按揭购房,不具备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借助有贷款资格人的名义购房;
3、为逃避债务,或夫妻一方对配偶隐瞒购房。
等等。
借名购房协议的法律效力
关于借名购房协议的法律效力,不能笼统地讲,是有效还是无效,要根据不同的借名购房情形,来认定借名购房协议的法律效力。
首先,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成本价房等对购房人资格有要求严格的情形,由于实际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但为了达到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必须通过借用别人(具有实际购房资格)的名义来购买房屋。此情形属于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相互串通,骗取有关单位以达到实际购房人购买房屋的最终目的。这种情形下,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所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就值得斟酌,因为虽然《借名购房协议》的签订是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约定是通过欺骗有关单位协助实际购房人购买房产,这违背了对于购买以上房产的购房人资格限制的要求。
对于不具备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借用有贷款资格的名义购房而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以及为达到实际购房人的其他目的而借用别人名义购房而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由于签订借名购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就签订借名购房协议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定其效力的。
借名购房协议发生纠纷后的处理
在《物权法》施行后,一旦房屋发生名义权利人和实际权利相冲突的情况,“确权之诉”是获得房屋权利的一个有效途径与方式。判断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从财产的来源、财产的取得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在发生纠纷后,名义购房人虽然拥有产权证,但往往不能提供其对该房屋实际享有所有权的充分证据。可以结合所签订的协议及从履行情况看,根据付款凭证来看,交付房款的发票原件,房款来源的凭证,以及储蓄存款存折的原件,并举证证明每月实际存款的数额等情况。因此,一般认为以上证据原件的持有者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和月供。虽然房屋产权证具有证据资格,但不能直接决定实体的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产权证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情况不一定吻合。
但即使认定产权人归名义购房人,但依据所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的违约条款,实际购房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诉权,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这时,就要结合所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以及相关的购房合同、履行支付房款、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房屋产权证的实际持有人等的相关郑据来加以佐证。
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发生权利错位时,公民一定要有法律意识与证据意识。若确因种种原因,而需要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则一定要选择自己信赖的、可靠的人,而且在借名购买房屋进行实际操作之前,权利人一定要和被借名人签订书面协议,将借名购房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若被借名人是已婚的,则相关协议还应当让其配偶签字予以确认。若一旦变更名字时机成熟,则权利人应及时进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以防止房屋权属争议与诉讼的发生。
借款合同复印件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对于借款合同复印件法律支持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合同原则上应当提交合同原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原因是,复印件无法作为鉴定的材料,因此如果对方对材料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复印件无法作为强有力的证据存在。
但是复印件在一些情况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首先是当有其他材料加以引证的情况,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官会根据其他证据,例如相关的收据、欠条、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交付凭据,并结合当事人之前的交付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因素,进行综合的判断。
其次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的情况下,复印件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达到证明目的。
虽然复印件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过其证明难度大大提高,所以各位朋友要注意原件的保存。在丢失原件的情况下,要及时保存其他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从而便于法庭对事实的查清。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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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额本息法院支持吗
要看年利率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如果等额本息年利率未超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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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支持等额本息吗
要看年利率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如果等额本息年利率未超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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