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之客体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形(1):
著作权,亦可称为版权,系指文学、艺术以及科技类作品创作者及其关联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创作成果所享有之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的合称。
在著作权法领域,“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则被视为邻接权。
(2):
专利权。
此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类型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就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在特定期间内所取得的唯一实施权限。
(3):
商标权。
商标注册者或者其法定继承者在法定许可期限之内,依据法律规定对已注册商标所拥有的各项权利。
(4):
商业秘密权。
在此指民事主体基于商业秘密之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而依法获得的专属权力。
(5):
植物新品权。
完育创制之单位或个人,针对其所被授予品种的相关权益,依法获得的垄断性使用权。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此项权力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获得,仅能由其本人行使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利。
(7):
商号权。
商事主体在一定地理区域范畴内,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独自使用其行政区划代码赋予的商号。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范围怎么限定
从权利的具体内涵上剖析,知识产权既涵盖了人身权,又涉及到了财产权。
其中所包含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作人员的身份紧密相连且无法割舍的独特权益,例如:
尊贵的署名权、发布成果的权利以及对其进行修改的权利等等;
而所谓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简而言之,就是指凭仗着这些智力活动的成果而享受到相应的酬金或其他形式的物质收益的权利。
根据智力创作的成果种类和特性的不同,人们将知识产权大致划分为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多个部分。
尽管传统上我们通常仅提及到版权、专利权及商标权这三种类型,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迁,如今的知识产权范围覆盖面极其广泛,囊括了诸如商业机密、各类数据库、传统艺术以及数字化的文化遗产,甚至是电脑软件等各领域的各种创新成果等待待解决的法律争议问题。
《著作权法》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主要涵盖了以下七个方面的核心客体:分别是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包含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权(即品种垄断使用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也可以称之为专有权),以及商号权(这是指商事主体所享有的独占性标识)。这些权利的设立,旨在为各领域的创新者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