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成功后是否还需判决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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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调解成功后,无需法院判决,调解书即具法律效力。其一,确认并固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转化为无争议状态;其二,终止诉讼进程,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有效;其三,如一方不履行调解约定,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等同于判决书,具有终结争议、终止诉讼及强制执行力。
离婚调解成功后是否还需判决

一、离婚调解成功后是否还需判决

对于已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且成功地达成了一致意见的案件来说,无需再进行法庭判决程序。

当调解书生效之后,如其中的履行义务一方未能按照调解约定履行法定责任的话,那么另一方可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向相关部门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然而,如果当事人对于当初所达成的调解协定存在异议,他们仍然保留着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

也就是说,无论案件是在诉前经过调解处理,还是在诉讼过程中经由调解完成,只要当事人对于这次合理的调解结果达成了一致,法院便应该给予相应的民事调解书以作证明,而并非需要再次发出民事判决书,因为调解书与判决书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将详细阐述生效调解书中的各项法律效力:

(一)首先,它确定了两位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效性。

民法院的调解书一旦交付至当事人手中之日起,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已就曾经产生过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达成理解,并且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在此基础之上,原先的争议法律关系转变成为了无争议的法律关系,其中的权利方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应的义务方也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其应尽义务,至此以后,双方当事人皆不可再对此法律关系产生任何疑问或争议。

此乃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方面的重要影响。

(二)其次,调解书还具备终止诉讼进程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乃是在人民法院的现场监督之下自愿达成的;

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对调解过程的记录撰写成的调解书,则被视为是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肯定和确认。

(三)再次,当调解协议无法得到双方当事人完全落实时,调解书同样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可能会因各种原因拒绝履行他们在调解协议中所承诺的义务,进而导致强制执行的问题。

实际上,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倘若调解书中含有给付事项,而其中一方当事人却未履行其中的明确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离婚调解成功还要做判决吗

对于已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且成功地达成了一致意见的案件来说,无需再进行法庭判决程序。

当调解书生效之后,如其中的履行义务一方未能按照调解约定履行法定责任的话,那么另一方可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向相关部门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然而,如果当事人对于当初所达成的调解协定存在异议,他们仍然保留着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

也就是说,无论案件是在诉前经过调解处理,还是在诉讼过程中经由调解完成,只要当事人对于这次合理的调解结果达成了一致,法院便应该给予相应的民事调解书以作证明,而并非需要再次发出民事判决书,因为调解书与判决书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将详细阐述生效调解书中的各项法律效力:

(一)首先,它确定了两位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效性。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一旦交付至当事人手中之日起,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已就曾经产生过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达成理解,并且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在此基础之上,原先的争议法律关系转变成为了无争议的法律关系,其中的权利方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应的义务方也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其应尽义务,至此以后,双方当事人皆不可再对此法律关系产生任何疑问或争议。

此乃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方面的重要影响。

(二)其次,调解书还具备终止诉讼进程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乃是在人民法院的现场监督之下自愿达成的;

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对调解过程的记录撰写成的调解书,则被视为是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肯定和确认。

(三)再次,当调解协议无法得到双方当事人完全落实时,调解书同样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可能会因各种原因拒绝履行他们在调解协议中所承诺的义务,进而导致强制执行的问题。

实际上,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倘若调解书中含有给付事项,而其中一方当事人却未履行其中的明确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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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把握好调解的时机,首先要树立调解应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实查清后可进行调解,在财产等其它情况查明后可进行调解,因案而异,因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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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感情伤害(精神伤害)减小到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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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不因离婚酿成社会矛盾,发生危及社会安宁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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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纠纷。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政策的过程,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从而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减少诉讼和预防纠纷的目的。
二、民事诉讼调解的缺陷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调解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切实际
(三)诉讼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
(四)“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
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一)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的调解制度。
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应当认可。
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不得在当事人未申请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
(二)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调解和判决手段不同、程序不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范围也不同,其前提条件也应该有所区别。调解本身是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以互谅互让、责任含糊不究的方式,达到既解决纠纷,又减少诉讼成本,同时又不伤和气的目的。所以,开庭前的调解是不可能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前提条件的。
(三)规定调解时限。《民事诉讼法》仅第九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此外没有明确规定调解时限。为杜绝以拖压调、久调不决的现象,应对调解的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超过规定期限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
(四)建立“调审分离”制度。调解程序讲究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如果将其与审判程序捆绑在一起,势必会受到审判程序严肃性的影响,调解的高效、简便、廉价等优势就很难发挥出来。实行调审分离,既兼顾了审判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严肃性,也充分运用了调解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灵活性。所以,应在保留调解制度的前提下,将法官职能进一步细化分工,把整个诉讼过程分为审前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两个阶段相对又相互联系。审前调解法官只调不审,在审判程序中不再进行调解,而是依法作出判决,除非各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均向申请和解。
(五)赋予当事人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生效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权。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除了来自的原因外,还可能来自对方当事人甚至当事人本人的原因。如调解协议是在对方当事人的欺诈或胁迫下达成的或是出于自身的重大误解。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为再审事由的,仅限于违反自愿原则,而未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方面的原因考虑进去。从审判实务看,因当事人方面的原因致使生效调解书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是确实存在的。有的当事人为利用调解获得不正当利益,会故意向法官提供虚假情况和作不真实表态,使达成的调解协议完全可能着致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大瑕疵。因此,有必要设置救济措施,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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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有利于及时化解争议,节约司法资源。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相比,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及时、快捷、简便。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了诉讼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了人民的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是有利于减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双方当事人在人民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双方都做一定让步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比依法所做出的判决在情感上更易于接受,一般情况下不会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及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则矛盾有可能被激化。在开庭结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还未能冷静下来,被激化的矛盾就可能进一步演变为暴力事件,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
三是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纠纷。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政策的过程,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从而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减少诉讼和预防纠纷的目的。
二、民事诉讼调解的缺陷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调解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切实际
(三)诉讼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
(四)“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
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一)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的调解制度。
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应当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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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事故保险待遇纠纷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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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事故保险待遇纠纷的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后者是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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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用过错原则不同。前者适用过错原则,受害职工有过错的,可按混合过错减轻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的责任。后者只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是工伤事故,就适用无过错原则,由用人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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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你说的成功调处一起工伤纠纷 你的心情我理解,但是什么都要走法律程序,希望我说的对你有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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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成功还收费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不和的,是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判决离婚的。有的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对案件进行调解。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如果离婚调解收费吗 离婚调解会收费,如果人民调解成功的,就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如果调解不成,是需要及时作出相应的民事判决的。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预交范围和标准是: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二)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预交
(四)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五)第二审人民决定将离婚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院调解成功还收费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不和的,是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判决离婚的。有的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对案件进行调解。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如果离婚调解收费吗 离婚调解会收费,如果人民调解成功的,就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如果调解不成,是需要及时作出相应的民事判决的。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预交范围和标准是: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二)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预交
(四)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五)第二审人民决定将离婚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事故调解不成功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大部分人都愿意接受交警的调解,双方坐下来好好协商具体的赔偿事宜。但是调解并不一定能成功,有些人的交通事故调解就失败了,这个时候会不知道怎么处理。那么,交通事故调解不成功怎么办? 交通事故调解不成功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交通事故调解不成,可以向提起交通事故诉讼,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准备民事诉状、证据。根据被告人数加一份,向递交民事诉状和证据。 2、至有管辖权的。有管辖权的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也可以作为有管辖权的);如需要申请伤残鉴定、三期鉴定的,也可以在此时同时以申请书形式一并提出递交给立案庭。 3、提交状和相关证据。满足条件的,受理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同时通知当事人。 4、由此进入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状副本,被告收到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可能会有会在交通事故律师的申请下调查取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5、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和他的交通事故律师,并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后,书记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进入第一个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师陈述,证人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师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交通事故和对方互相辩论,审判长询问各方意见,开庭审理阶段结束。 6、进入判决和裁定阶段,必须公开判决,送达判决书,(当事人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进入上诉审理程序),判决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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