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会支持格式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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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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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约金制度旨在保障合同履行,违约方需按约支付,分为惩罚性和补偿性,数额需合理,过高或过低需调整至实际损失范围内。违约金支付对象可不限于金钱。格式合同,如车票、保险单等,由一方拟定条款,非拟定方需全盘接受或拒签。格式合同在垄断行业、高重复交易及追求效率的场景中广泛应用,体现了社会经济需求。但若格式合同试图规避责任或过度限制权益,法院可能不支持相关违约金条款。
法院是否会支持格式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一、法院是否会支持格式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作为一名专业之人,我坚决支持违约金制度的确立与实施,然而,若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试图免除自身应尽的责任,甚至施加超出合理范畴的法律义务于另一方,以及排斥对方目前拥有的主要权益,那么由这种情况引发的违约金条款则将无法得到我们人民法院的全力支持。

所谓您所需了解的违约金,这是指,当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或者是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过失时,依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为自身的违约行为付出一定金额的金钱作为赔偿

具体来说,违约金一般可进一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两种不同的类型,并且,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违约金,都被视为担保物权担保范围之一。

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当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的时候,理所当然应当按照约定予以支付;

然而,如果约定的金额过高以至于超过实际损失的限度,或者过低以至于不及实际损失金额,那么需要考虑适当调整的部分,便需计入到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中来。

通常状况下,违约金的支付对象往往是钱款,但实际上,作为当事人也是可以自由选择违约金支付的标的物是否仅限于金钱,或者可以更加丰富多元地包括金钱之外更多其他财产类型。

格式合同的概念,您或许听说过,它也被称之为规范合同、标准化合同、定型化合同,乃至于我们常说的制式合同,其实质上就是通过一方事先拟定出所有合同条款,而另一方只能选择完全赞同或是反对全部这些条款的合同签订方式。

因此,对于像车票、船票、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之类,广泛应用于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的制式合同,非制定其余条款的一方当事者在想要签约时,就必须对合同的所有事项全部接受;

否则的话,他们将不得不放弃签署这个合同。

总的来说,格式合同得以生存并赢得广泛运用的社会经济根源在于其存在的必要及适用性。

一般而言,当某个特定产业具有垄断性质、交易内容具有高度的重复性特征、或者交易双方都更倾向于简单快捷的处理模式以节约时间成本的时候,制式合同的诞生并在此基础之上得以大范围应用与商业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法院是否会同意假释

若某名罪犯在服刑期间满足了假释的申请条件,那么其所在的司法机关便会同意为其进行假释。

具体来说,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他们需要实际服役超过原罪行刑罚期限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而言,他们则需要实际执行超过十三年的刑期。

并且,这些罪犯必须在服刑期间无论是在规章制度中还是在教育改造中都做到严格自律,积极主动地投入到改造之中,表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并且不能再犯下新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违约金制度的设立旨在有效地维护合同执行的稳定性与公平性,违约方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此种赔偿方式可大致区分为惩罚性的违约金以及补偿性的违约金两种类型,每一次的赔偿数额都需要经过严格的计算与评估,以确保其合理性。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则需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得其最终能够符合实际损失的范围与程度。违约金的支付对象并不局限于货币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财产或利益。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违约金的支付对象甚至可以是服务或产品的提供者。 对于格式合同而言,其条款往往由某一方事先拟定好,而另一方则必须全盘接受这些条款,或者选择拒绝签署该合同。格式合同在诸如垄断行业、高频率重复交易以及追求高效运作的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充分反映出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需求。然而,当格式合同试图通过制定过于苛刻的条款来逃避责任或者过度限制合同双方的权益时,法院很可能会对此类违约金条款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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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约定的免赔内容是否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虽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方应当履行详细、明确的说明义务,同时根据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及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当对特别约定的免赔免责条款进行明确地说明和提示。在保险合同里的特别约定条款一般都是保险人的单方约定,投保人对条款的约定不能做出改动,对同一险种的特别约定基本相同,符合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属于广义的格式条款。当特别约定的条款符合《保险法》
第十九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要件时,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特别约定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理解与认定不同,对此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与解释。
格式合同虽然适应当代经济生活的快速便捷、高效的需要,但毕竟使相对人失去了讨价还价的机会,容易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基本是都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由其制作的格式条款,依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的效力取决于是否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提示说明义务,在诉讼中则由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举证证明履行了相关提示说明义务,在的裁判认定中一般以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栏是否由投保人签字来认定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而保险公司往往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履行该提示说明义务,导致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无效。因此作为保险公司,在制作和使用格式合同中应注意的以下问题:
1、格式条款订立的原则问题。依据《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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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违约金大概多少
[律师回复] 1、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违约金的上限,没有最高限额,但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是不妥的,违约金过低,弥补不了守约方的经济损失;违约金过高,既不严肃也不受法律保护,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利益损失,主要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
2、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为原则,主要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最“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体现了违约金的公平性。
3、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可见,没有上限的违约金,却有明显的调整空间,使违约金的落实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
4、而因违约产生损失的计算方法,可以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利率的四倍或具体损失等综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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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现在想要违约,结果公司非让他支付违约金,申请仲裁违约金最高支持多少钱
[律师回复] 在法律中,没有合同违约金最高限额的规定,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双方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但因违约实际给对方造成损失1万元,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1.3万元和2万元之间适当调整违约金金额。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 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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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房子,但是现在不想要了。但是我已经签定了合同,不知道法院会不会支持违约金,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买房违约金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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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违约金20%的法律规定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处理规范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当然在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时,法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相应的主张。
2、当事人提出合同违约金或者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新的协议法院可以参照同类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无法确定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但是违约金本身一般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非违约方在诉讼中无需证明损害事实,对于因违约所造正的实际损失应当由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违约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证明的责任。在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在决定减少的具体幅度时,要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还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比如寻找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是否信赖该合同依约履行而签订了连环合同、当害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使用了格式合同条款以及债务人是够属于故意违约等。
3、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概括违约金,即合同约定在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完全不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数额是同一数额,而一方当事人出现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时,违约方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此时调整违约金的依据是合同法关于法院调整违约金权利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比例来计算扣减违约金。此时对违约金的调整方法与标准依然是很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来相比较而确定的。因为违约金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但不是根据履行的数额来确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能根据已经履行的比例来进行扣减,否则是根本不符合违约金的性质的,但是已经履行的事实可以表明,非违约方的损失并不是太大,而可以据此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以上其实都是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使用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合同违约金20%法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合同的违约金进行约定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上限,但根据相关的规定,法院对违约金中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予以支持。同时,发生违约之后,如果一方觉得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或者过低,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低或者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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