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都有哪些种类
关于许可合同种类的详细描述如下所示:
首先是常见的“普遍执行”许可合同形式——在此类合同中,被许可方依照许可方给予的授权在商定的时间及区域范围之内,与合同中的规定保持一致地运用该专利,并且在同一时间段和区域内,授予专利拥有者实施此专利以及向其他第三方颁发许可以实施此专利的专有权。
其次,我们来谈谈“独家”式许可合同——在此类型的合同下,被许可方在确定的时间及地域范围内,通过合同中的使用方式获得对此专利的唯一且专属的使用权。
在这份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所有人不能再将同样的方式授予任何其他第三方执行为此专利的许可,然而专利权所有人可以自行行使此部分权益。
然后,是“独占性”授权合同——此合同为专利权所有者提供机会,允许其在约定的时间和活动领域内,依靠合同中的同意方式独自使用该专利,从而使专利权所有者排除在包含他们的所有人员之外,无法使用该专利。
接下来,是“相互交换实践”许可合同——您可能会问什么叫做“相互交换实践”许可?其实这主要是指(双方)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就许可对方使用自身的专利达成共识,形成一份约定俗称的交叉实践许可合同。
最后,我们来看看“部分实践”许可合同——这种类型的许可合同相对基础性的全范围许可合同来说,例如,在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如果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针对同一专利再次与另外一位第三方签署专利许可协议,并由这位第三方在条约约定的期限及地理范围内运用这项专利,那么被许可方与这位第三方签订的后续许可合同就称为“部分实践”许可合同。
请注意,这个“部分实践”许可合同,它只能附着在基础性的全范围许可合同之上,没有任何越级的动作。
《专利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在此,我们将为您详细阐述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各项主要细节内容,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关于该专利所涉技术领域的详细说明;
2.确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特定时空中的适用范围及限制条件;
3.明确技术指导与技术支持服务的具体内容、角色分工及相关责任;
5.明确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及时间节点安排;
6.约定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相应计算规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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