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转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转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和解的,和解后要签订协议书。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公转自诉案件可以和解吗
1.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涉及到被害人有相关证据证实应由被告人为其侵犯自己人身权益、财产权利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未作出相应追究处理决定的案件,被认定为“公诉转自诉”案件。
在此情形下,此类案件原本应纳入公诉范畴,仅仅是以自诉方式寻求正视与纠正。
根据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自诉案件时,拥有协商调解的权力;
自诉人在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之前,可与被告人达成私下和解或撤销自诉程序。
但需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所列举的案件并不适用于此种调解流程。
因此,此类事关公民生命安全以及权益保障的公诉案件,按照规定不得予以调解处理。
2.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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