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般不可以拒绝探视,因为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但是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拒绝,并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按规定离婚抚养费具体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规,离婚抚养费涵盖了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开支。
在已经结束婚姻关系之后,父母双方必须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进行明确分配,其中一方负责承担子女日常生活所需的必要开销以及部分或全部的教育费用。
具体费用的额度与负担周期,需要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进行裁决。
若胜利且负有经济责任的一方拒绝执行法庭判决并遵守义务,法院有权依法对其拥有的房产、车辆等资产进行强制执行,同时该行为人可能面临拘留或罚款的严厉处罚,倘若情节非常严重,甚至可被控以企图拒绝履行判决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般而言,在离婚之后,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无法享有拒绝子女探视的权利。这是因为,探视权是法律赋予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益。然而,如果对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那么,被探视方有权拒绝其探视行为,并且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暂时终止该项探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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