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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双方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之前所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
并且一方在在双方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之前因借贷活动而欠下的债务属于个人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在婚前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婚前债务。而如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则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哪些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应视为夫妻间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1)在婚姻缔结前便已存在的婚前个人财产;
(2)由于一方遭受人身侵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残疾人士的生活补助金等相关经济赔偿费用;
(3)遗产或者赠与合约中明确规定仅属于配偶中的一方所有的财产;
(4)符合特定条件且专门用于某个配偶使用的生活必需品;
(5)其他法规或者协议明确规定应归属为某一方个人财产的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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