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担保方式: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债务担保人需要对债务的履行承担担保责任,如债务到期未得到履行,担保人要代债务人承担履行义务。
按担保方式不同有如下区别: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民法典》第394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债务担保方式有什么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债之担保机制主要具备以下四种方法:
首先,保证制度,系指第三者(保证人)与债权主体(被保证人)事先达成合约,于债务人间发生债务违约事件后,由保证人依法按照预先章程条款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关责任;
其次,抵押和质押方式,是指订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是第三者,通过自身持有的特定财富资源向另一方当事人,以确保作品履行责任的一种诺言形式;
再者,定金之行使,即为一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得到充分履行而向相对方支付一定额度的货币;
最后,留置办法,这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相对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为了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对已处于自身掌控下的对方财产予以扣留并妥善处理的一种附加保障措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债务担保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保证,即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在债务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抵押,抵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方无需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而是直接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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