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能否设定为0元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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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权转让中,若交易按公司章程约定执行,零价转让可能合法。然而,债务人无偿剥夺或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如放弃债权、延长履行期、低价转让财产等),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干预。股权转让常见类型包括:内部/外部转让,全额/部分转让,普通/特殊转让,约定/法定转让。每种转化方式都可能影响债权人利益,需依法监管。
股权转让能否设定为0元

一、股权转让能否设定为0元

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相关交易事项均遵循并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议定章程中明确约定的内容和要求,那么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转让双方所达成的议定价格甚至可能会选择为零。

首先,对于债务人通过放弃自身对债权享有的拥有权、放弃债权担保以及无偿地转让财产等方式,来由此无偿剥夺处分其财产权益的这种行为,又或者是通过刻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驳回债务人的这一系列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当债务人采用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收购他人财产以获取明显过高的价款,或者为了他人的债款提供担保,这种种行为都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且如果债务人的相对人清楚或是应该了解到上述这些情况的话,那么债权人同样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这类行为。

第三,概括来说,股权转让主要涵盖了如下的几个常见转化方式:

1、从企业内部的角度来看,存在着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不同的模式;

2、从股权数量上来看,存在全额转让以及部分转让两种分类方式;

3、从法律角度看,包含了普通转让和特殊转让两种处理方式;

4、最后,还涉及到了约定转让和法定转让两种依据等待区别对待的特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能是0元吗

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相关交易事项均遵循并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议定章程中明确约定的内容和要求,那么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转让双方所达成的议定价格甚至可能会选择为零。

首先,对于债务人通过放弃自身对债权享有的拥有权、放弃债权担保以及无偿地转让财产等方式,来由此无偿剥夺处分其财产权益的这种行为,又或者是通过刻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驳回债务人的这一系列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当债务人采用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收购他人财产以获取明显过高的价款,或者为了他人的债款提供担保,这种种行为都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且如果债务人的相对人清楚或是应该了解到上述这些情况的话,那么债权人同样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这类行为。

第三,概括来说,股权转让主要涵盖了如下的几个常见转化方式:

1、从企业内部的角度来看,存在着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不同的模式;

2、从股权数量上来看,存在全额转让以及部分转让两种分类方式;

3、从法律角度看,包含了普通转让和特殊转让两种处理方式;

4、最后,还涉及到了约定转让和法定转让两种依据等待区别对待的特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涉及股权转让事宜时,倘若买卖双方依照公司章程来进行交易操作的话,那么零价款转让的情况亦有可能被视为合法行为。然而,当债务人采取无偿剥夺或者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例如放弃债权、延长债务履行期限、以过低价格转让财产等情况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干预。股权转让的常见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以及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每一种转让方式都有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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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就是你要履行你两年出齐资金的承诺,要把资金存到银行,通过银行处资信证明或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来证明的注册资本确实应经存在银行,已经到位。
认缴资本指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的时候承诺要出资的额度,但实际上不需要通过银行或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没有注册资本。有注册资本的以出资额对公司事务付有限责任,没有注册资本的对公司事务付无限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在工商局的企业年报中可以查看股东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另外还是存在有些行业,规定是必须注册资金一次全部实缴的。例如银行,典当行,保险,贷款等。这是因为这些行业容易发生资金风险,需要能够保证自身的实力。
有了认缴制,注册公司确实越来越容易了,但有多大的担当才能干多大的事业。根据公司的业务情况以及个人承受风险能力,选择合理注册资本要结合自身的情况,才能更好的帮助公司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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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1元转让股份释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元转让股权即以一元的价格出售变更自己的股权,多见于国有企业以一元的价格受让净值产为负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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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是0元转让股权,很有可能被认为是赠与行为。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让之前赠与行为是可以被赠与人撤销的。但如果我们是以一元转让股权,只要没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它就是合法有效的转让行为,不能随意被撤销。
其次,有的人为了逃避债务而0元转让股权,及时办理了工商登记,仍然可能被撤销;但是如果是净资产评估价值为负,采用1元的价格转让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最后,0元转让股权和1元转让股权同样面临税务审查的问题,但是对比0元,1元转让股权的合理性大一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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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如: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等种情形例外。在股权转让活动中违反这些法律强制性规定,将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总之,股权转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详细的咨信调查,以确定目标公司现存的或潜在的各种风险,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从而尽量避免盲目收购股权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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