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能否设定为0元
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相关交易事项均遵循并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议定章程中明确约定的内容和要求,那么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转让双方所达成的议定价格甚至可能会选择为零。
首先,对于债务人通过放弃自身对债权享有的拥有权、放弃债权担保以及无偿地转让财产等方式,来由此无偿剥夺处分其财产权益的这种行为,又或者是通过刻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驳回债务人的这一系列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当债务人采用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收购他人财产以获取明显过高的价款,或者为了他人的债款提供担保,这种种行为都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且如果债务人的相对人清楚或是应该了解到上述这些情况的话,那么债权人同样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这类行为。
第三,概括来说,股权转让主要涵盖了如下的几个常见转化方式:
1、从企业内部的角度来看,存在着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不同的模式;
2、从股权数量上来看,存在全额转让以及部分转让两种分类方式;
3、从法律角度看,包含了普通转让和特殊转让两种处理方式;
4、最后,还涉及到了约定转让和法定转让两种依据等待区别对待的特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能是0元吗
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相关交易事项均遵循并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议定章程中明确约定的内容和要求,那么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转让双方所达成的议定价格甚至可能会选择为零。
首先,对于债务人通过放弃自身对债权享有的拥有权、放弃债权担保以及无偿地转让财产等方式,来由此无偿剥夺处分其财产权益的这种行为,又或者是通过刻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驳回债务人的这一系列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当债务人采用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收购他人财产以获取明显过高的价款,或者为了他人的债款提供担保,这种种行为都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且如果债务人的相对人清楚或是应该了解到上述这些情况的话,那么债权人同样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这类行为。
第三,概括来说,股权转让主要涵盖了如下的几个常见转化方式:
1、从企业内部的角度来看,存在着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不同的模式;
2、从股权数量上来看,存在全额转让以及部分转让两种分类方式;
3、从法律角度看,包含了普通转让和特殊转让两种处理方式;
4、最后,还涉及到了约定转让和法定转让两种依据等待区别对待的特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涉及股权转让事宜时,倘若买卖双方依照公司章程来进行交易操作的话,那么零价款转让的情况亦有可能被视为合法行为。然而,当债务人采取无偿剥夺或者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例如放弃债权、延长债务履行期限、以过低价格转让财产等情况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干预。股权转让的常见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以及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每一种转让方式都有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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