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免除责任的情况有哪些常见情形
关于担保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以下情况原则上可予以免责:
首先,在保证期间,如若债权人允许债务人将债务进行转移,而未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那么在此种情况之下,担保人将不必再次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了变更主合同的协议,同时并未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同样地,担保人也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担保合同中有其他特指的相关条款,那么我们应遵从该条款的指示。
第三,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以及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之内,倘若债权人并未对债务人发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对于一般的保证人而言,他们有权免除掉自身的保证责任。
接着,如果在上述相同时间段内,债权人并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则此类型的保证人亦可免除自身责任。
最后,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相互串通的行为,以此来欺骗担保人提供保证,或者是主合同的债权人通过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法,使得担保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这两种情况都不会导致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担保期限主要是指保证期间。
关于保证期间,我们需要了解到,当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做出明确约定时,应遵照约定执行;
反之,如果并无任何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那么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6个月。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保证期间,它是用来界定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期间,这个期间内不涉及中止、中断及延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担保人免除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担保人的免责事项,我们可总结如下几点:
首先,在保证期间内,假设债权人允许债务人移转债务的话,那么担保人必须获得其书面上的同意方可;
没有经过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担保人便无须负担任何保证责任。
其次,当一般性保证的保证人和其债权人并未就保证期间达成协议时,那么该保证期间则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累计六个月。
再者,如连带责任性的保证人与其债权人也未能就保证期间达成共识,那么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范围内,债权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若主合同中的交易双方故意串谋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主债权人为得到保证,采用欺诈或胁迫等手段逼迫保证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提供保证,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同样无需承担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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