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欺是指故意向他人提供失实陈述,或者故意隐藏真相,诱导对方在不明真假的情况下做出决策。
在此种过程中,故意的概念意味着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初衷便在于引导对方产生或强化错误动机。
而所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则要求行为人必须拥有明确的说明义务,如果行为人有意拒绝履行这项义务并使得对方因此产生或强化错误动机,那么这就可以定性为诈欺。
不论是民事经济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还是第三人都可涉嫌诈欺。
诈欺的成立需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诈欺必须是由欺诈方故意导致的结果,或者他们以欺诈作为手段诱导对方与其达成民事法律行为,又或是其行为本身便是欺诈的直接表现。
其次,行为人在客观层面上实施了某种欺诈行动,这种行动可包括:
行为人蓄意编造虚假事实,虚构情形,误导对方陷入欺骗中;
行为人故意掩盖真实情况,不透露实质信息给对方,令对方毫无知觉地与其签署合约等。
最后,受害方必须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达成了民事法律行为。
这时,他们往往会因为受行为人的欺瞒而深陷误解,从而做出错误的决策,与其签订合同。
关于第三方施行的诈欺行为,需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实施诈欺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
其二,第三方的诈欺行为仅针对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某一方当事人,而非针对双方发起。
其三,受欺诈的一方印证了第三方的欺诈行为,但却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对方完成了民事法律行为。
其四,虽然是第三方对受欺诈一方实施的诈欺行为,但对方在与受欺诈一方进行经济行为时,可能已经知晓或应该意识到第三方的诈欺行为,当然也可能完全不知晓这个事情。
关于诈欺的法律结果,受害方有权申请撤销该综合决定。
经法律程序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应将通过此举实现的财产归还给对方,无法返还或者无需返还的,则需要折价补偿。
如有过错的一方应对无过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双方均有过错,则法律将判定各自负责相应份额的责任。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按照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如何认定房屋买卖的欺诈行为
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购房来说吧。
大家都知道,欺诈大致上可分两种类型——故意瞒着不说和说谎话。
说假话和故意捂着不说,其实差不多,一般都是因为自己有责任告诉别人真相却故意装作啥也不知道,这才导致别人误以为是真的而做出些不恰当的行为。
根据咱们国家的司法解释,对于房屋买卖这事呢,有独特的三点被规定为就是欺诈了:
首先,就是明知道没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却硬要故意隐瞒或者还敢再拿个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来应付。
其次,明明房子早就作了抵押的事也得故意撒谎说没有。
最后就是,明明房子已经卖给了别人甚至还是计划要用来做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也都得故意视而不见。
通常情况嘛,要是有人这样耍你,那你就可以在他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时候要求他把钱退给你(包括利息),同时还要倒赔你损失。
至于说赔偿多少,当然是看你实际遭受的损失咯。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诈骗乃是蓄意误导他人产生决定,通过提供不准确或是真实目的为掩盖真实情况的叙述,其根本目标就是引导他人产生错误的动因。要构成这种行为,必须包括故意、采取欺诈手段(诸如捏造事实、隐藏关键信息等)以及受害人未能觉察到这些事实,进而基于此作出了决策这三大要素。如果在民事行为中,第三方对某一方当事人进行了欺诈,而该方当事人对此毫不知情,即便对方可能已经有所察觉,那么他们的法律行为仍然可能会被撤销,而欺诈者则需要归还不当所得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过失将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承担责任,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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