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房屋中介存在欺诈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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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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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诈欺是故意误导他人做决策,通过失实陈述或隐藏真相,行为初衷在于引发错误动机。需具备故意、欺诈行动(如虚构事实、隐瞒信息)及受害者不知情并据此做出决策三个要素。第三方若在民事行为中对单方当事人实施欺诈,且该方不知情,即使对方可能有所察觉,也可能被撤销法律行为,欺诈者需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双方过错按比例担责,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何认定房屋中介存在欺诈行为

一、如何认定房屋中介存在欺诈行为

诈欺是指故意向他人提供失实陈述,或者故意隐藏真相,诱导对方在不明真假的情况下做出决策。

在此种过程中,故意的概念意味着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初衷便在于引导对方产生或强化错误动机。

而所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则要求行为人必须拥有明确的说明义务,如果行为人有意拒绝履行这项义务并使得对方因此产生或强化错误动机,那么这就可以定性为诈欺。

不论是民事经济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还是第三人都可涉嫌诈欺。

诈欺的成立需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诈欺必须是由欺诈方故意导致的结果,或者他们以欺诈作为手段诱导对方与其达成民事法律行为,又或是其行为本身便是欺诈的直接表现。

其次,行为人在客观层面上实施了某种欺诈行动,这种行动可包括:

行为人蓄意编造虚假事实,虚构情形,误导对方陷入欺骗中;

行为人故意掩盖真实情况,不透露实质信息给对方,令对方毫无知觉地与其签署合约等。

最后,受害方必须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达成了民事法律行为。

这时,他们往往会因为受行为人的欺瞒而深陷误解,从而做出错误的决策,与其签订合同

关于第三方施行的诈欺行为,需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实施诈欺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

其二,第三方的诈欺行为仅针对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某一方当事人,而非针对双方发起。

其三,受欺诈的一方印证了第三方的欺诈行为,但却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对方完成了民事法律行为。

其四,虽然是第三方对受欺诈一方实施的诈欺行为,但对方在与受欺诈一方进行经济行为时,可能已经知晓或应该意识到第三方的诈欺行为,当然也可能完全不知晓这个事情。

关于诈欺的法律结果,受害方有权申请撤销该综合决定。

经法律程序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应将通过此举实现的财产归还给对方,无法返还或者无需返还的,则需要折价补偿。

如有过错的一方应对无过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双方均有过错,则法律将判定各自负责相应份额的责任。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按照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如何认定房屋买卖的欺诈行为

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购房来说吧。

大家都知道,欺诈大致上可分两种类型——故意瞒着不说和说谎话。

说假话和故意捂着不说,其实差不多,一般都是因为自己有责任告诉别人真相却故意装作啥也不知道,这才导致别人误以为是真的而做出些不恰当的行为。

根据咱们国家的司法解释,对于房屋买卖这事呢,有独特的三点被规定为就是欺诈了:

首先,就是明知道没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却硬要故意隐瞒或者还敢再拿个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来应付。

其次,明明房子早就作了抵押的事也得故意撒谎说没有。

最后就是,明明房子已经卖给了别人甚至还是计划要用来做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也都得故意视而不见。

通常情况嘛,要是有人这样耍你,那你就可以在他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时候要求他把钱退给你(包括利息),同时还要倒赔你损失。

至于说赔偿多少,当然是看你实际遭受的损失咯。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诈骗乃是蓄意误导他人产生决定,通过提供不准确或是真实目的为掩盖真实情况的叙述,其根本目标就是引导他人产生错误的动因。要构成这种行为,必须包括故意、采取欺诈手段(诸如捏造事实、隐藏关键信息等)以及受害人未能觉察到这些事实,进而基于此作出了决策这三大要素。如果在民事行为中,第三方对某一方当事人进行了欺诈,而该方当事人对此毫不知情,即便对方可能已经有所察觉,那么他们的法律行为仍然可能会被撤销,而欺诈者则需要归还不当所得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过失将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承担责任,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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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有欺诈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中介有欺诈怎么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中介公司,也称房产经纪机构。通过中介公司出售房屋或者通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无疑是比较便捷的。虽然会付出部分佣金,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服务、代办交易手续等服务可以为双方解约不少的时间成本,而且也能避免买卖双方花费大量的精力去重新学习行政手续的办理流程。但房产经纪机构和其他行业一样,也可能遇到不诚信,欺骗客户的情况。
根据“欺骗”的程度,如果中介机构只是借助一般性的隐瞒或者虚假陈述的方式去促成交易,那么可以向行政主观部门投诉,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给于罚款、撤销备案、停止网签、吊销执照等一系列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向,主张索赔。如果中介公司一开始就不打算提供正常的经纪服务,而是纯粹依靠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佣金,那可能将涉嫌诈骗犯罪,此时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为了尽可能的降低被诈骗的风险,要选择依法设立,正规备案登记的房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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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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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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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的常见欺诈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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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交易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提醒购房者,注意区别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这两种行为。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为要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以避免产权无法过户风险等。
二、房产中介欺诈行为有哪些由于营销进入的深度不同,中介营销代理机构有可能取代开发商掌握完全的价格制订权。中介营销机构制订价格政策的渠道与途径通常有两条,一是运筹模式,卖vip卡,选房等,再通过折抵来实施销售促进;二是直接通过销售控制策略制订价格表,让你通过其提供的价格表自动进入其预期的可售房源范围,当预期可售范围缩小到一定程度,就会调整价格与销售控制方针。所以,碰到这类情形,首先是通过了解谁在卖楼,有没有合法性,当确认为中介代理后,应仔细阅读销售控制房源表,其中明显户型等主品因素非常强,但标价非常高的,可以加大杀价力度。反而对于可选择范围的房源,其折扣力度其实并不大,基本就是广告宣传中的优惠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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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
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虽未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欺诈行为时的法律适用,但从双倍赔偿原则的适用情形看,上述规定已从原则上肯定了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上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现实生活中因购售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等,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远不止上述三种情形,所以万望有识之士再接再厉,为争取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地位而努力,以尽可能多的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在此需提醒购房者的是,因适用双倍赔偿原则的情形只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所以购房者在购房时仍不可大意,在购房时仍应按本书前面章节讲述的方法对项目进行法律审查,以免上当受骗后,无法进行索赔。
二、房产纠纷怎样解决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发生房地产纠纷后可区别不同情况,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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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交易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提醒购房者,注意区别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这两种行为。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为要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以避免产权无法过户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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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交易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提醒购房者,注意区别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这两种行为。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为要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以避免产权无法过户风险等。
二、房产中介一般有哪些欺诈行为由于营销进入的深度不同,中介营销代理机构有可能取代开发商掌握完全的价格制订权。中介营销机构制订价格政策的渠道与途径通常有两条,一是运筹模式,卖vip卡,选房等,再通过折抵来实施销售促进;二是直接通过销售控制策略制订价格表,让你通过其提供的价格表自动进入其预期的可售房源范围,当预期可售范围缩小到一定程度,就会调整价格与销售控制方针。所以,碰到这类情形,首先是通过了解谁在卖楼,有没有合法性,当确认为中介代理后,应仔细阅读销售控制房源表,其中明显户型等主品因素非常强,但标价非常高的,可以加大杀价力度。反而对于可选择范围的房源,其折扣力度其实并不大,基本就是广告宣传中的优惠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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