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前去世应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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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转继承"是民法典中的一个概念,指在继承活动启动后,受遗赠者如在财产分配前去世,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此现象要求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且遗产未分割。只有在符合条件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死者应得份额时,才发生转继承。实际继承份额依据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规则确定。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前去世应如何处理

一、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前去世应如何处理

继承行动启动之后,若受遗赠者同意接受遗赠,然而在财产分配之前,受遗赠者不幸身亡的情况下,原属于他的接受遗赠的权利将转让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此即人们常说的“转继承”现象。

在继承活动正式启动后,继承人若是在财产分割之前离世,且未有明确表态放弃继承的,那么应当由该继承人继承的财产部分将转交给其他合法继承人继承,除非,遗嘱中另作说明安排。

“转继承”,即当继承人在继承活动生效后、财产分割之前离世时,其原本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便会改由其继承人来继续享有,这是一种继承制度。

此人由于意外离世而成为被转继承人,而其继承者则称为转继承人。

转继承实际上意味着对遗产份额的再次继承,并非是继承权利的直接转移。

发生转继承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是在被继承人已经过世、财产尚未进行分割之前,即转继承的出现有赖于特定的时间节点;

其次,必须是继承人并未丧失或者主动放弃其继承权,这一点是转继承人是否能成功启动继承程序的决定性因素;

最后,必须由已故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他们本应继承的财产份额,这样才能最终实现转继承。

至于实际的继承份额以及已故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的应享有的具体遗产份额,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依次展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前死亡怎么办

在继承程序启动之后,如果受遗赠者自愿表示接纳遗赠,然而在财产分配尚未完成之前,他却不幸去世的话,那么,他所享有的接受遗赠的权利则会顺延至他的继承人身上。

这种情况即我们常说的"转继承"。

同样地,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分配合法程序启动后,于财产分配实施前告别人世,且他们并未明确表示过弃权,那么,这个已经离世的继承人对于他本来应该继承的财产部分将自动转移到其他继承人手中,除非遗嘱中对此有所规定。

广义上讲,“转继承”是指在继承人已经逝世,但遗产还没来得及分配之际,他们原本应承袭的遗产部分转交给他们的其他继承人。

这里的后续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那些得以继承遗产部分的人为转继承人。

需要明白的是,转继承并非是继承权益的彻底转变,而是对遗产份额进行了进一步继承。

同时,实现转继承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必须是在被继承人离世且财产分配程序尚未启动时继承人离世;

其次,继承人不能事先失去或者放弃自己的继承权;

最后,非亡故继承人须承担起继承已故继承人所应得份额的职责,这涉及到具体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情况。

关于具体的应继承份额以及亡故继承人的继承人可以获得的份额,需根据实际的法律程序和遗嘱分配情景加以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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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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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次是分析您父亲有无继承权。您父亲如果作为女婿对您外公尽了必要的赡养义务的话,是可以作为继承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拥有继承您外公遗产的权利。如果存在遗嘱(您的情况遗嘱效力更大,经过公证),而且该遗嘱写明房产是要给您父亲继承的,则您父亲是可以取得该房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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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赠的,先以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不足部分再由受遗赠人偿还。
3、如果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先以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偿还,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继承遗产的比例偿还。
4、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继承遗产的比例偿还被继承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由于遗产既包括积极遗产(如物权、债权),也包括消极财产(如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积极遗产时也必须继承消极遗产。也就是说,必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要求如下:
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概括继
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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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为体现人道主义,《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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