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变更和解除需要哪些条件
合同更改所必须符合的要求是:
所有关联当事人必须在相互沟通交流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决定对合同进行调整修改;
同时,必须存在合法且切实有效的合同关系。
反之,若要终止合同,须至少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如下:
其次,如果合同出现了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解除条件。
第三种情况则为:
合同因为出现了如下法定的可撤销情境而产生解除意愿:
(1)当发生不可抵抗的自然力量导致合同内容无法全部兑现时;
(2)在合同到期时间来临之前,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若以明确的表达或实际行动明示其将不再履行主要义务;
(3)若当事人一方未能如期履行主要义务并经过催促后,仍未在合理的期限之内做出回应和履行;
(4)当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是采取其他违反合同协议的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顺利实现;
(5)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何可能形成解除合同的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是什么
在合同进行了变更或者予以了解除之后,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效应,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在原定的合约被修改或终止后,原先的合同便将不再具备约束力。
如果涉及的过程属于合同修改的范畴,那么当具体的变更手续履行完毕时,也就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之日。
其次,当合同发生变化以后,其约束力仅仅对未来起作用,而对于过去,并不存在任何追溯的效益。
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合同的解除,除非双方当事人之前已经针对这个问题进行过特定的商讨和约定,否则同样没有追溯效益。
尽管关于合同解除能否具有追溯力的议题在我国法律界仍存在争论,但经仔细考虑和权衡,普遍观点主张,除了当事人先前已经讨论并达成共识的情形以外,合同解除不应具有追溯力。
因为,整个合同解除的运作流程是建立在已生效的合同基础之上的,若合同尚未正式设立,自然无需进行此类操作。
如若我们认可合同解除具有追溯力,实质上那就相当于认定原来被解除的合同从一开始就从未存在过,这样的结论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再者,无论合同是否经过再次修订或者终止,都不会对先前设定的争议解决措施造成任何影响,同时也不会损害到各方当事人要求获得赔偿损失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在合同修改或终止后导致某一方向另一方受损,除非按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约约定可以豁免相关责任,否则过错方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