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当防卫应满足哪些条件
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之起因条件,即指存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与紧迫侵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首先,必须确认确实存在不法侵害;
再者,不法侵害需具备现实存在性,通常仅限于具备暴力性、破坏性与紧迫性的行为;
最后,不法侵害应当由人类自身发起。
2.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之时间条件,要求防卫者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之时行使,不得采取事先预防或事后制止的策略。
换言之,只有在不法侵害的实际过程中,才能采取回击行动,确保法律赋予的自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之对象条件,意为防卫者应只针对不法侵害方本身,非遭到第三方侵害,同时,无论不法侵害方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皆不会影响到正当防卫的构成。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面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只要符合紧迫性原则,不论事前是否知晓其未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均可进行适当的反抗性防卫。
然而,在防卫手段选择上仍须谨慎。
4.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描述了防卫者需以维护国家、公众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出发点,以此作为行为指导,否则便无法成立正当防卫。
据此,以下三类情形并不属于正当防卫范畴:
(1)防卫挑拨,即行为人为伤害他人目的,恶意挑衅、引诱等方式诱发对方进行不法侵害,稍后借故防卫进行报复的行为;
(2)双方互相的非法侵害行为,即双发都怀揣恶意,相互进行斗殴或其他伤害的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
5.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提示正当防卫不得过于突出,触犯必要限度,进而造成重大损害后果。
判断是否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并造成严重损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既能够区分防卫行为的合法与否,又能辨别正当防卫与过度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应怎么把握
正当防卫的实施需牢牢把握下列几个关键要点:
第一,存在不法侵害的现实情况;
其中,所谓的“不法”实际上便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这些行动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已构成犯罪,同时还应涵盖对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及社会秩序构成侵犯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二,必须确保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时刻是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之际;
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不法侵害者开始实践侵害行为的那一瞬间作为开始时点来对待,然而若在此过程中,应对不法侵害的实际威胁极其明显并且压迫感十足,且等到实施之后会产生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时,便可视为侵害行为已经拉开序幕;
第三,正当防卫的行使不得超出一定的限制范围之内;
防卫措施必须严格地在必要且理性的范围内实施,若非如此,便被视为防卫过当;
第四,正当防卫的行动必须出于维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这一核心目标;
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正当防卫的攻守焦点必须锁定在不法侵害者自身的身上。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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