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通过以下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2、职工花名册;
3、“工作证”、“工牌”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企业招聘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
(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同事的证言
(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7、向单位报销费用的单据;
8、网购物品邮寄到公司的快递底单;
9、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以下皆为证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若是劳动者亲自填写了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招工招聘登记表”与“报名表”,这些招集记录都能成为有力的佐证。
其次,若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者明细记录、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详细记录,也有助于进一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还包括考勤记录,向劳动者发放的各类具有身份认证性质的证件如“工作证”和“服务证”等,也是有力的证据之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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