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担保贷款还不上,我应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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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人对他人贷款的还款负有保障义务。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可在债务人财产执行完毕前拒绝承担责任,但债务人无财产、破产、无力偿债或保证人放弃权利时例外。连带责任保证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履行,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需在其保证范围内分担债务。
别人担保贷款还不上,我应该怎么办

一、别人担保贷款还不上,我应该怎么办

若他人提供担保申请贷款,但未能按期归还款项,作为担保人便须承担担保的职责与义务。

为了确保债权的顺利执行,保证人债权人会预先达成协议,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或在指定时间内未出现事先约定的情况下,由担保人为债务负责或负担相关责任。

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以及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或是有任何含糊不清的表述,那么通常将按照一般保证的方式来担任保证责任

第一,一般保证是指保证合同签订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定义了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庭审理或仲裁机构裁决,且针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尚未执行完毕之前,保证人均享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但以下四种特殊情况除外:

(1)债务人不在原定住所地,并且他名下没有任何资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开始处理债务人的破产事项;

(3)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无法覆盖所有债务,或者其有偿债能力缺失的问题;

(4)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二,已经成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当事人,在贷款期限结束或预先设定的情况发生时,如果得不到债务人的及时履行债务或者提供的债务解决方案,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债务人进行还款,也可以选择通过保证人在其自身的保证范围内,分担此次贷款的风险和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别人担保贷款,别人还不上,如何办

若他人提供担保申请贷款,但未能按期归还款项,作为担保人便须承担担保的职责与义务。

为了确保债权的顺利执行,保证人与债权人会预先达成协议,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或在指定时间内未出现事先约定的情况下,由担保人为债务负责或负担相关责任。

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以及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或是有任何含糊不清的表述,那么通常将按照一般保证的方式来担任保证责任。

第一,一般保证是指保证合同签订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定义了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庭审理或仲裁机构裁决,且针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尚未执行完毕之前,保证人均享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但以下四种特殊情况除外:

(1)债务人不在原定住所地,并且他名下没有任何资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开始处理债务人的破产事项;

(3)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无法覆盖所有债务,或者其有偿债能力缺失的问题;

(4)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二,已经成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当事人,在贷款期限结束或预先设定的情况发生时,如果得不到债务人的及时履行债务或者提供的债务解决方案,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债务人进行还款,也可以选择通过保证人在其自身的保证范围内,分担此次贷款的风险和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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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担保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有效的场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债权人无过错”,指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既无过错,也不知担保合同存在无效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的债权人可以获得与担保有效时相当的赔偿;而担保人的责任很大,其地位与债务人相等,均为债权人的连带债务人。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淸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这种情况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时候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
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场合,《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和《担保法》第5条第1款均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因此,担保合同因与主合同有从属关系而无效。从司法实践看,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原则上比担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时的责任要小,甚至不承担责任。具体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担保人无过错”,指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原因不知也不应知,或不存在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憎节的,在这种情况下,主合同的无效不应当由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无效结果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担保人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里的“担保人有过错”,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此时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上限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上限定“三分之一”的原因是主合同无效时,债权人、债务人原则上均有过错,即使债权人或债务人任何一方没有过错,担保人有过错,因担保合同无效是主合同无效所致,担保人的责任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主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作为三方,按照均分计算的结果,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份额定为三分之一。同时,三分之一作为上限,一是不要求所有案件中都按照三分之一裁判,只要不超过三分之
一,具体判多少,视担保人与债权人的过错大小确定,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二是指“债务人不能淸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而不是债权人全部损失的三分之一。
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场合,即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无效原因而各自无效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没有单独规定处理方法,没有规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此时应当从担保人、债权人各自的过错情况确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通常作为缔约者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方法,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此时担保人的部分赔偿责任介于全部(如连带)和免责之间,法官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过错对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行自由裁量,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均衡。

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主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担保人因受骗提供担保,后担保人以受欺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因被法院撤销而自始无效,依照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要求,担保人在没有缔约过错时,不应当承担任何意义上的缔约过失责任。而且《担保法》第30条也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如担保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债权人,此时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41条规定的精神,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据此,无效担保的担保人在因过错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有权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或者要求反担保人分担责任。因为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原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最终责任人,担保人因其允诺承担责任,责任与权利相比通常不成比例。即便在担保无效时,无效担保人的责任也很可观,如果不允许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且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具有代偿责任的性质,在理论上也可以自足。
至于担保人追偿的具体范围,则因追偿的对象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中担保人向债务人的追偿,因为债务人是最终义务人,故追偿是无条件的,追偿的范围以担保人已经承担的责任范围为限;担保人向反担保人的追偿,因为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均系因自身过错对无效担保承担责任,故反担保人分担担保人所承担的部分责任比较公平,具体数额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裁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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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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