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时必须签署股东协议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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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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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设立并非强制要求股东协议,但需遵循法规进行。流程包括:准备设立登记材料如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等;有限责任公司需满足股东人数、出资、公司章程制定、组织架构和固定营业场所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则涉及发起人人数、股本总额、股份发行规定、公司章程拟定与批准、专用名称及标准化组织架构,以及注册地址。
公司设立时必须签署股东协议吗

一、公司设立时必须签署股东协议

首先请允许我澄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并非必不可少地需要订立股东协议。

关于公司设立,现行法规条例规定了以下几个重要步骤及所需提交的资料:

第一步,准备申请设立登记的各项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书;

(2)申请人的法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3)注册地址(即主营业务所在地、营业地址)的相关文件;

(4)完整且合规的公司章程;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决议与自然人身份证明;

(6)申请过程中所必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步,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公司股东应满足法定人数限制;

(2)公司应具备至少符合公司章程规范的所有股东认缴出资份额;

(3)每位股东都要参与公司章程的共同制定;

(4)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同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标准的组织架构;

(5)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作为公司的注册地点。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同样要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发起人应当符合法定人数上限;

(2)公司应当具有至少达至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已募集到的实收股本总额;

(3)公司在股份发行以及筹备事宜方面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发起人需委派代表共同拟订公司章程,若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则需得到创始大会的批准;

(5)必须拥有公司的专属名称,同时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化的组织架构;

(6)公司必须拥有固定的居所作为其注册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二、公司设立时哪些资产需要进行评估

在贵司设立之初,有必要对以下各项资产进行审慎的评估:

首先是对于那些可用货币估值并且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资本投入的情况,我们将严格遵循市场的普遍规则,对这些资产的价值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评估;

其次,对于以货币形式出资的部分,我们也会对货币的具体金额进行严谨的评估;

最后,对于其他可能需要进行评估的各类资产,我们同样会给予充分的关注和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公司并没有对股东签署协议做出硬性要求,但是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具体操作步骤如下所示:首先需要准备好相应的设立登记资料,例如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等等;其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类型的企业,股东的数量、出资额、公司章程的制定、组织机构的构建以及固定的经营场所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最后,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设立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发起人的人数、总股本的规模、股票发行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起草与审批、专属名称的确定以及标准化的组织结构,同时还需要选择合适的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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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设立分公司需要股东会决议吗:
公司法第38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要股东会作出决议;
二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分公司设立所提交的材料中第(四)项规定“(四)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所以说工商部门仍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分公司设立所需资料:
1、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总公司公章)
2、总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3、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4、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5、总公司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6、总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7、总公司关于成立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加盖总公司公章和股东私章)
8、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照片。
9、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10、分公司办公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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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独立核算的证明资料,总公司给分公司的资金证明。 (都必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分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设立分公司股东会决议书规范格式:
本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名称为: ××××××××××××××××× ,经营范围为: ××××××××××××××××× ,营业场所为:×××××××××××××××××,聘用(任命)
××××为分公司负责人。
全体股东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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