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请允许我澄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并非必不可少地需要订立股东协议。
关于公司设立,现行法规条例规定了以下几个重要步骤及所需提交的资料:
第一步,准备申请设立登记的各项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书;
(3)注册地址(即主营业务所在地、营业地址)的相关文件;
(4)完整且合规的公司章程;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决议与自然人身份证明;
(6)申请过程中所必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步,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公司股东应满足法定人数限制;
(2)公司应具备至少符合公司章程规范的所有股东认缴的出资份额;
(3)每位股东都要参与公司章程的共同制定;
(4)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同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标准的组织架构;
(5)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作为公司的注册地点。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同样要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发起人应当符合法定人数上限;
(2)公司应当具有至少达至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已募集到的实收股本总额;
(3)公司在股份发行以及筹备事宜方面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发起人需委派代表共同拟订公司章程,若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则需得到创始大会的批准;
(5)必须拥有公司的专属名称,同时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化的组织架构;
(6)公司必须拥有固定的居所作为其注册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二、公司设立时哪些资产需要进行评估
在贵司设立之初,有必要对以下各项资产进行审慎的评估:
首先是对于那些可用货币估值并且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资本投入的情况,我们将严格遵循市场的普遍规则,对这些资产的价值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评估;
其次,对于以货币形式出资的部分,我们也会对货币的具体金额进行严谨的评估;
最后,对于其他可能需要进行评估的各类资产,我们同样会给予充分的关注和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公司并没有对股东签署协议做出硬性要求,但是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具体操作步骤如下所示:首先需要准备好相应的设立登记资料,例如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等等;其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类型的企业,股东的数量、出资额、公司章程的制定、组织机构的构建以及固定的经营场所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最后,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设立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发起人的人数、总股本的规模、股票发行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起草与审批、专属名称的确定以及标准化的组织结构,同时还需要选择合适的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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