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首先,我们强调劳动者若在试用期决定终止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天向该用人单位发出通知。
其次,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这些特定的条件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发现未能达到其岗前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了该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或玩忽职守,导致该用人单位遭受严重损失;
4.劳动者同时在其他现有或潜在的用人单位内任职,严重干扰到完成该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且在收到用人单位的警告提醒后,仍然拒不加以改正;
5.由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而使整个劳动合同宣告无效;
第三,对于部分情况较为特殊的情形,用人单位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为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就可以解除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患疾病或遭受工伤伤害,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再继续原有的工作职责,亦无法适应用人单位重新作出的工作安排;
2.劳动者在工作中表现出不胜任的状况,尽管接受了相关培训或调整了工作岗位,但依然未能达到适应新的工作要求的程度。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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