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变更如何做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股权变更如何交税
关于股权变动所需缴纳之税务事项如下所述:
首先,若转让方为自然人,则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之义务,具体税额将依据其股权价值的百分之二十进行计算及收取。
其次,若转让方系公司实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则须承担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契税以及印花税等多项税费。
其中,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
契税的税率则为百分之四;
至于印花税,其征收标准为万分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此过程中,自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成功实现股权转让交易直到变更股权登记的环节,任何一方若是承担了纳税义务或是包含代扣代缴义务在内,均须向其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扣缴)申报事宜,并且务必携带由税务机关所出具的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据或者是免税、不征收税收的证明文件,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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