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建筑工程合同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在一般情况下,过错方须根据其过失程度、损害规模以及过失和损失之间的必然联系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合同本身被判定为无效,然而工程质量却符合相关标准,那么当事人有权请求参照最终签署的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规定,以折扣价格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同时其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那么这部份工程将根据以下几种可能发生的情形进行区别处置:首先,如果经过修复处理后的建设工程最终能够成功通过竣工验收,并且发包方提出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时,应当给予支持;其次,如果经过修复处理后的建设工程仍然无法通过竣工验收,那么承包方提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则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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