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离婚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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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退休军人离婚财产分割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退役军人离婚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退役军人离婚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退休军人离婚财产分割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退役军人离婚财产分配是怎样的

首先请允许我向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细节——离婚时夫妻所拥有的共同财产将依据双方协商解决;

若双方无法达到协议,则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保护子女、重点关注在军事人员离婚的情形下,除了以上提到的财产分割方式以外,还需要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1.关于军人由于战争或意外事故而获得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以及医药生活补助费,这些都被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

当面临离婚时,应当明确将其判定为军人个人独立享有的资产。

2.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对涉及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离婚案件进行审理时,会先计算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乘以年平均值所得的数量,然后以此金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参考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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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离婚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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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于军人在部队期间发生的涉及因身体伤残等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一般都视为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凡是具有特定性、专属性,应将其归入个人财产中。军人的伤残补助金、伤亡保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这些带有个人专属性的款项,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对于军人发放的复员费、自助择业费等一次性计发费用,婚姻法解释二中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的规定,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的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军人离婚子女抚养权归谁
(一) 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时,对子女抚养问题,也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审判的,并没有特殊的法规条例。
(二)法律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其他不宜同子女生活情形(患重病等等)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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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人一方怎样争取抚养权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就得要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这样才能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
(一)工作性质双方的工作性质,取证证明哪一种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二)工作环境工作环境也很重要,在判决的时候会看双方的工作环境更好一些,那个更利于带孩子。
(三)收入状况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证明双方经济上的差异。
(四)居住条件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五)文化程度一般在教育上都是有差别的,高教育更利于对孩子的教育。
(六)性格修养一方的性格修养、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性格修养、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七)其它家庭成员状况比如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八)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一般,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如果离婚的双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争议比较大,那么我建议最好是委托律师办理的,避免双方碰面会起纠纷对孩子引起不好的影响,父母离婚已是一种伤害,再因为抚养权的争夺而吵架对孩子的伤害会更大。
二、婚姻法中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子女抚养权究竟由谁行使,除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外,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重要的参考标准有:父母双方的收入水平、离婚后的房屋状况(主要考虑居住条件)、抚养教育子女的条件和能力(如:是否有充分的时间来教育和辅导子女)等等综合考虑。很多时候离婚,军人一方都没有获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这主要是因为他们不清楚军人一方怎样争取抚养权才是有利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子女的抚养更利于孩子的生活成长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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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逼离婚,净身出户,财产分配清楚,还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复] 如果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确实不清不楚,只要有证据是可以要求重新分割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应进行审查,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9、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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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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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应当再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需要经过军人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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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并不代表任何情况下军人对婚姻都有绝对的主宰权利。法律也规定了例外,就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规定,“军人重大过错”指“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也就是说,如果军人在婚姻关系中有这样的过错,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需得到军人的同意。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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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随便辞退退役军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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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离婚怎样进行财产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现役军人离婚怎样进行财产分割问题解答如下, 现役军人离婚怎样进行财产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除第18条规定的5种情形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其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令规定军人转业费用的归属性质,故应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法第39条同时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军人离婚财产中哪些归属军人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共同共有处理权,因此,人民如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军人离婚案件中判断某一项财产是否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标准是该财产是否具有严格的专属于军人特定身份的性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对一次性发放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分割问题,既考虑军人的服役年限,又考虑双方结婚的年限,公平合理地处理,即将发给军人的上述费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的部分为军人个人财产。具体的划分方法是:用人均寿命七十岁减去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算出军人自参军至七十岁的期间,把国家发给的一次性费用除以前面计算的期间,平均分为若干份,每一份所对应的份额即为军人自入伍后每年所应当得到的费用。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收到状或者口头,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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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作为原告离婚,如果被告不是军人,则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如果被告也是军人,则可以选择向军事,也可以选择向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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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不受军婚保护,所以退役军人出轨并不会触犯破坏军婚罪,只能按照一般人的方法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退役军人与他人同居或者另行结婚的话,可以起诉重婚罪。破坏军婚罪主要是针对现役军人配偶出轨的,不包括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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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退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相关规定,军人的退役金不能全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可用于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军人退伍安置费如指的是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且如是双方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二、退伍军人离婚财产计算方法
退休费在离婚时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离婚财产相关条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20]19号)规定: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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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退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退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相关规定,军人的退役金不能全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可用于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军人退伍安置费如指的是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且如是双方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二、退伍军人离婚财产计算方法
退休费在离婚时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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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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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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