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还需去当地派出所进行登记吗
确实如此,为了完成相关项目变更以及进行必需的证簿换领,您需要亲自前往户籍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完成这些步骤。
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我们不得不承认,他们在法律层面已然不再拥有任何亲近的联系。
对于户口问题,我们有两种解决方案:
一是分户;
二是办理户口迁移。
而户口簿上所记录的婚姻状况应与事主的个人声明保持一致。
若两者不符合,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核当事人口碑信息时,其主要依据依然会是他/她的书面声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后还需抚养继子女么
在面对离婚状况时,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必须承担起扶养继子/女的责任。
当生母与继父或者生父与继母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假如孩子并未继续与他们共同生活,那么此时继父母将会失去对于该名孩子在法律层面上所应承担的抚育和教导的义务,此项职责理应由孩子的亲生父母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在依法解除婚姻之后,夫妻双方便在法律层面上失去了相互之间的婚姻约束力。此时若需对户籍信息进行相应变更,则必须亲自前往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间可能需要考虑到户口的分立或是迁移等实际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户口簿上所记载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的个人声明保持一致,如有不符之处,则应以书面声明为准,而婚姻登记机关也将以此作为审核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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