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五年后是否仍然拥有居住权益这一问题,其最终答案取决于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或契约中对此项权利所做的明确界定。在此我们需要强调,当涉及到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之间必须以严谨且正式的书面形式签订明确的居住权合同,以确保相关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尊重。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离婚第五个年度之后是否还有居住权,需要视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实际上已经设立了相应的居住权限制来判断。若已成功设立并在相关期限内有公示证明,则居住权享有者有权继续居住于此。然而请注意,居住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特征,即在配偶离婚后,另一方对前任所持有的房产没有直接的居住权。但是,如果能与对方共同签署相关的居住权合同并进行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那么在特殊情况下是可能获取占有权以及使用该处房产的相关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离婚五年后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吗
在离婚长达五年之后,您仍然有权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的任意时刻,无论是一方还是双方的状况或者抚养能力出现显著改变,都可以对此提出相应的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
关于如何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基本上是首先由您和对方进行协商决定,如果无法达成共识,便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法院来裁决如何变更。
当出现以下四种特殊情况时,法院会予以支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1、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身患严重疾病情或者身体残疾导致无抚养能力;
2、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儿童的恶劣行径,或者他们与孩子长时间一起生活已经对子女的心理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3、处于八周岁至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表达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亦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实力;
4、存在其他合理且合法的理由证明需要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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