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五年后是否还享有居住权

最新修订 | 2024-09-12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离婚五年后是否保留居住权,取决于离婚协议或契约中的明确规定。必须通过正式书面合同确立居住权,以保障法律责任。民法典依据房屋所有权人的设置和公示情况决定居住权。通常,离婚后配偶无直接居住权,但如双方自愿签署并合法登记居住权合同,特殊情况下可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
离婚五年后是否还享有居住权

一、离婚五年后是否还享有居住权

关于离婚五年后是否仍然拥有居住权益这一问题,其最终答案取决于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或契约中对此项权利所做的明确界定。在此我们需要强调,当涉及到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之间必须以严谨且正式的书面形式签订明确的居住权合同,以确保相关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尊重。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离婚第五个年度之后是否还有居住权,需要视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实际上已经设立了相应的居住权限制来判断。若已成功设立并在相关期限内有公示证明,则居住权享有者有权继续居住于此。然而请注意,居住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特征,即在配偶离婚后,另一方对前任所持有的房产没有直接的居住权。但是,如果能与对方共同签署相关的居住权合同并进行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那么在特殊情况下是可能获取占有权以及使用该处房产的相关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离婚五年后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在离婚长达五年之后,您仍然有权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的任意时刻,无论是一方还是双方的状况或者抚养能力出现显著改变,都可以对此提出相应的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

关于如何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基本上是首先由您和对方进行协商决定,如果无法达成共识,便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法院来裁决如何变更。

当出现以下四种特殊情况时,法院会予以支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1、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身患严重疾病情或者身体残疾导致无抚养能力;

2、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儿童的恶劣行径,或者他们与孩子长时间一起生活已经对子女的心理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3、处于八周岁至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表达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亦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实力;

4、存在其他合理且合法的理由证明需要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9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7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离婚五年后是否还享有居住权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6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1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2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2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1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2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0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2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3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74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2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10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6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4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6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离婚五年了是否有居住权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五年了是否有居住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法典中离婚五年是否有居住权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中离婚五年是否有居住权,离婚时共同财产如何处理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婚姻家庭
什么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居住权,指居住权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权利。从罗马法以来,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中就有居住权这一制度。
确认房屋居住权的意义:
1.确认居住权的这项权利是房屋这项财产在我们现代社会当中财产体系中的地位提高的一种表现。可以满足需要房屋的人的需要。房屋,是人民安身立命的基础,特别是可以满足弱势群体对房屋的需求具有扶助、赡养、关怀的性质。
2.作为不动产的房屋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来看应该实现它的最大化效用。效用是物权立法、司法以及人们从事物权行为时所必须予以考虑的。依科斯定理,设立居住权就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并且,设立居住权可以较好地分配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与财产的利用权。可以体现人们之间互相帮助,互通有无,互相接济的道德风尚。因为居住权通常是无偿的,不需要居住权人支付对价。
房屋居住权的特征:
1.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这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是为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主要是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居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享有居住权。
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受居住权的目的和性质的限制,应当明确居住权是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
4.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这一点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因为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居住权的这种期限的长期性、终身性无需在合同、遗嘱、遗赠中规定下来。应解释为当然应当这样,或理解为是一种当然的默示条款。
5.居住权因为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即用来供无房屋的人居住的,是用来确保其生存利益的,所以居住权人享有的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上市让与给他人。出租也只能是出租房屋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并且,居住权不得由他人继承。这一点表明了居住权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居住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1.房屋的返还。除因标的物灭失等原因而消灭外,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消灭时,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2.设置的取回。居住权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为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内设置一些设施并对房屋进行装修。这些设置并非房屋的组成部分,居住权消灭时,居住权人对其仍有所有权,可将上述设施取回,但应恢复房屋的原状。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87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什么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居住权,指居住权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权利。从罗马法以来,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中就有居住权这一制度。
确认房屋居住权的意义:
1.确认居住权的这项权利是房屋这项财产在我们现代社会当中财产体系中的地位提高的一种表现。可以满足需要房屋的人的需要。房屋,是人民安身立命的基础,特别是可以满足弱势群体对房屋的需求具有扶助、赡养、关怀的性质。
2.作为不动产的房屋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来看应该实现它的最大化效用。效用是物权立法、司法以及人们从事物权行为时所必须予以考虑的。依科斯定理,设立居住权就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并且,设立居住权可以较好地分配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与财产的利用权。可以体现人们之间互相帮助,互通有无,互相接济的道德风尚。因为居住权通常是无偿的,不需要居住权人支付对价。
房屋居住权的特征:
1.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这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是为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主要是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居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享有居住权。
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受居住权的目的和性质的限制,应当明确居住权是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
4.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这一点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因为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居住权的这种期限的长期性、终身性无需在合同、遗嘱、遗赠中规定下来。应解释为当然应当这样,或理解为是一种当然的默示条款。
5.居住权因为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即用来供无房屋的人居住的,是用来确保其生存利益的,所以居住权人享有的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上市让与给他人。出租也只能是出租房屋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并且,居住权不得由他人继承。这一点表明了居住权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居住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1.房屋的返还。除因标的物灭失等原因而消灭外,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消灭时,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2.设置的取回。居住权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为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内设置一些设施并对房屋进行装修。这些设置并非房屋的组成部分,居住权消灭时,居住权人对其仍有所有权,可将上述设施取回,但应恢复房屋的原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7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分居五年能否离婚
可以。但法院会不会判决离婚要看具体情况。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甚至感情破裂而造成的分居的,分居的时间必须是连续的,必须有证据证明夫妻分居满两年。夫妻分居具备条这些条件时,法院才会判决给离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分家后,是否能享有房产居住权
[律师回复]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婚前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并已经付清全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归一方所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婚后购买的,用夫妻共有财产付清的全款后还房贷的,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平均分配;
第三种情况,如果单位分配的福利房没有产权证,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只有使用权,收益权,职工只是缴纳了少量的使用费,离职后该房产还要收回的,离婚时该房产使用权归一方,缴纳的使用费可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第四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房屋是单位内部房带有福利性质,是单位职工根据单位的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买卖的双方分别是单位职工和单位,所花费用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单位也会在购房协议上约定,房屋只能由本单位职工购买,职工欲出售时只能在本单位职工间流通或有单位回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如何确定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
居住权是房产所有者赋予他人在房产内居住的权利,由租赁协议等文件证明。用益物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需尊重所有权。居住权通常通过书面合同设定,可为无偿,需经登记生效。所有人可设定和管理用益及担保权益,保障双方权益。设立居住权需提交书面协议至登记机关。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房子未居住,业主能享受物业服务吗?
[律师回复]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全体业主都应遵守。实践中,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以及规定全面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房屋没有居住、使用等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彻底打破。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业主以前述理由所提的抗辩属于权利滥用,有损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不予支持。”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没有居住、使用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7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如何确定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
居住权是房产所有者赋予他人在房产内居住的权利,由租赁协议等文件证明。用益物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需尊重所有权。居住权通常通过书面合同设定,可为无偿,需经登记生效。所有人可设定和管理用益及担保权益,保障双方权益。设立居住权需提交书面协议至登记机关。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拆迁非居住房屋可否享有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非居住租赁房屋承租人应享有哪些权利 我与某单位于去年底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向其承租某处房屋作为办公用途。最近我得知该地区将要进行动拆迁,请问按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本市的新动拆迁实施细则,我能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可见,你可与出租方协商是否解除租赁合同。若解除租赁合同,则按照你们双方达成的协议解决;若不解除租赁合同,则你可继续承租动迁安置的房屋。 另外,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下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快速解决“土地房产”问题
当前687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离婚五年后是否还享有居住权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