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赠与的财产归属问题,根据我国法律之规定,在赠与合同中未对此进行明确注明的情形下,该赠与财产便被归类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之内;
然而,若在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表示仅赠送给某位配偶的条款,则属于该配偶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将不予进行分割处理。
因此,婚后赠与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视赠与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而定。
当夫妻关系趋于破裂之时,根据我国离婚法所规定,财产分配将依据以下基本原则施行:
首要原则是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
在离婚过程中,对于财产分割这一关键议题,夫妇双方应当在友好协商、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商讨解决,避免出现单方面决定的情况。
其次是男女平等并防止性别歧视。
我们应该深刻理解,女性并非因为收入低而无法获得公平待遇,而是应该得到同样的保护和尊重。
所以,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务必充分考虑到每一方的权益,尤其要重视和维护妇女群体的权益。
再者是优先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
倘若双方未能就财产分配问题达成统一意见,则将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本着优先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作出裁决。
接着是补偿原则。
其中一方由于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或协助对方工作等原因投入较多精力和时间的,在离婚时可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并且另一方也必须给予合理的回馈和补偿。
最后是照顾无过失方原则。
在此基础之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
1.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收入;
2.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增值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部分,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实际产生或者已确定能够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原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及使用婚姻生活年限乘以平均年度得出的所得额;
6.夫妻一方通过个人资金投资获得的收益;
8.及父母保险金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赠予夫妻一方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关于婚后赠与的财产归属问题,根据我国法律之规定,在赠与合同中未对此进行明确注明的情形下,该赠与财产便被归类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之内;
然而,若在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表示仅赠送给某位配偶的条款,则属于该配偶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将不予进行分割处理。
因此,婚后赠与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视赠与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而定。
当夫妻关系趋于破裂之时,根据我国离婚法所规定,财产分配将依据以下基本原则施行:
首要原则是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
在离婚过程中,对于财产分割这一关键议题,夫妇双方应当在友好协商、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商讨解决,避免出现单方面决定的情况。
其次是男女平等并防止性别歧视。
我们应该深刻理解,女性并非因为收入低而无法获得公平待遇,而是应该得到同样的保护和尊重。
所以,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务必充分考虑到每一方的权益,尤其要重视和维护妇女群体的权益。
再者是优先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
倘若双方未能就财产分配问题达成统一意见,则将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本着优先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作出裁决。
接着是补偿原则。
其中一方由于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或协助对方工作等原因投入较多精力和时间的,在离婚时可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并且另一方也必须给予合理的回馈和补偿。
最后是照顾无过失方原则。
在此基础之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
1.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收入;
2.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增值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部分,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实际产生或者已确定能够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原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及使用婚姻生活年限乘以平均年度得出的所得额;
6.夫妻一方通过个人资金投资获得的收益;
7.夫妻双方实际上或应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及父母保险金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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