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否必须分清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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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并不自动触发财产分割,除非双方自愿并达成一致。维持期间可暂不分割,但为防纠纷,建议适时处理共同财产。离婚时,共同财产平等分割,个人物品归原主;异地管理财产归属使用方;金额差距大时,富方需适当赔偿。特殊情况如未共同生活、返还聘礼或运营共同财产的处理有明确规定。离婚诉讼只针对共同财产,包括薪资、经营收益、知识产权、继承赠予、一次性支出、投资收益、住房补贴等。
离婚是否必须分清财产

一、离婚是否必须分清财产

实际上,离婚并不一定意味着财产一定会被分割;

在夫妻双方自愿且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法律同样可以允许离婚时财产保持原状。

因此,如果仅仅是目前阶段暂缓进行财产分割,也并不会对未来可能进行的财产分割产生任何负面效应。

然而,为了避免未来潜在的财产纠纷,我们仍然建议双方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对于共同财产进行适当分割。

在离婚之后,财产将根据如下规范予以支配和划分:

首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共同财产,通常应得到平等分割。

而其中那些个人专用的财物,则通常应归属其主人所有。

其次,如果夫妻居住地相隔较远,他们各自管理并使用的共同财产,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分别归属各自管理及使用的方所有。

至于那些相差金额悬殊的部分,则由拥有较多资产的一方用接近于这一部分的资产来作为对另一方的赔偿

再者,如已有任何夫妻在婚姻举办之后却尚未共同生活的实情,并因为这种情况需要支付给聘礼的,或是因为婚前支付聘金而让支付者的生活陷入了经济困境的,在离婚时期,这些情况下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返还聘礼的申请。

最后,如有其中一方在婚姻中与他人合作运营共同财产的情况发生,比如入伙财产,则入伙的财产可给予该方所有,同时,提供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等于入伙财产半数价值的补偿。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进行离婚诉讼期间,仅会对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司法分割。

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如夫妻各方各自的薪资以及相应的奖金收入;

生产、经营性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获得的或者明确能够在未来获得的资本性收益;

继承或赠送财产;

军人名下的退役费用、自主选择性就业费用等人次性支出,以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净收额得出的数额;

一方用个人财产投入投资进而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还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瓦解安顿补足费用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是否必须要有一个月冷静期

在此所阐述的是,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有规定的较长时间—冷却期,而在起诉离婚程序则无需这一步骤。

具体来说,以下是相关规定流程:

1.夫妻双方若存在协商并自愿离婚意愿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申请。

2.自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且向申请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的那一日开始,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离婚的情况发生,可向受理此离婚登记申请之婚姻登记机关声明撤回其离婚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述的“申请”并非单指首次提请,而是包括在此日期前的所有递交申请。

3.在经过上述的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同样是在第三十日内,双方应当联名到先前申请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请求颁发离婚证书。

若经该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确认各方面过户条件均已达标,将核发离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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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2.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
3.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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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效的担保手续。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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