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前子女抚养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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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婚前财产如无明确约定,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分共享财产。抚养费的增减依据特定情况,如生活成本上升、孩子教育升级或特殊疾病费用等可能导致增加,而经济困难一方可申请减少,特别是当其自身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抚养费并非夫妻共有财产,具有选择性和专属性。
再婚前子女抚养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再婚子女抚养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重新缔结婚姻前,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有着鲜明的选择性与专属性特质,并且不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具体来说,一方在婚前所持有的财产应依法作为他/她个人名下的私有财产对待;

然而,如果这些财产是通过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共同努力所获得的成果,那么它们就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后者包含了从双方步入婚姻殿堂直到任何一方离世或是婚姻宣告终结的那段时间里,双方所获取的物品,除非事先以书面形式作出计嘱,否则这些都将毫无疑问地被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样的背景下,夫妻双方对他们共享所有的财物拥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即可以自由处置这些财产。

当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时,通常会按照程序规则来平分这些共同财产

在变更子女抚养费方面,通常存在着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第一个方面是指抚养费的增加,顾名思义就是在特殊情况下孩子需要更多的费用支持,例如由于物价变动导致原先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已经无法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孩子进一步就读更高层次的学校,使得实际所需的抚养费超过原先规定的金额;

甚至还有一些情况,比如孩子生患疾病且治疗费用高昂,导致抚养方无力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等等。

另一方面,负有给予抚养费义务的父母一方,同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对抚养费的支付责任。

在特定的情形中,相关人员同样有权提出减少抚养费的申请,这通常发生在父母一方因为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经济状况极为困顿,无力按照原先确定的金额支付抚养费,而抚养孩子的一方却能够承担孩子大部分的抚养支出等情况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再婚前子女抚养费属于共同财产吗

在重新缔结婚姻前,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有着鲜明的选择性与专属性特质,并且不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具体来说,一方在婚前所持有的财产应依法作为他/她个人名下的私有财产对待;

然而,如果这些财产是通过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共同努力所获得的成果,那么它们就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后者包含了从双方步入婚姻殿堂直到任何一方离世或是婚姻宣告终结的那段时间里,双方所获取的物品,除非事先以书面形式作出计嘱,否则这些都将毫无疑问地被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样的背景下,夫妻双方对他们共享所有的财物拥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即可以自由处置这些财产。

当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时,通常会按照程序规则来平分这些共同财产。

在变更子女抚养费方面,通常存在着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第一个方面是指抚养费的增加,顾名思义就是在特殊情况下孩子需要更多的费用支持,例如由于物价变动导致原先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已经无法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孩子进一步就读更高层次的学校,使得实际所需的抚养费超过原先规定的金额;

甚至还有一些情况,比如孩子生患疾病且治疗费用高昂,导致抚养方无力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等等。

另一方面,负有给予抚养费义务的父母一方,同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对抚养费的支付责任。

在特定的情形中,相关人员同样有权提出减少抚养费的申请,这通常发生在父母一方因为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经济状况极为困顿,无力按照原先确定的金额支付抚养费,而抚养孩子的一方却能够承担孩子大部分的抚养支出等情况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未经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的个人婚前资产,在法律上将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当夫妻二人走向离婚之时,他们应当共同分享并平等分配这些共有财产。至于抚养费方面,其数额的调整需要根据具体的现实情况来确定,例如家庭日常开支的上涨、子女教育水平的提升以及特定疾病所需支付的高额医疗费用等等因素都有可能导致抚养费的相应提高;然而,如果其中一方因经济困境而无法承担抚养责任,那么他/她有权向法院提出减少抚养费的请求,尤其是当其自身的财务状况出现严重恶化的时候。值得注意的是,抚养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它具有选择性的特点并且只针对特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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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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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扩展资料:
一、《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一)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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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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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婚前财产除非有约定,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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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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