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农村房子应该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3、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农村房子怎么分割
关于乡村地区离婚情况下房屋分配的详细规定如下:
(1)若房屋是由某个单身伴侣初期兴建的,无论在他们缔结婚姻之前还是之后,只要这些房屋被他们两人共同使用,且在无任何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鉴于这种情况房子属于该单身伴侣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资产,因此它只归属于该婚前所属的一方。
(2)倘若这个单身伴侣在结婚前自己建设了房屋,可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是在他们成为夫妻之后用夫妇二人的婚后共同资产来还清的,在这个情况下,由于这部分房子并非通过婚后共同获取的财产,所以不能将其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同样只应该分配给这个婚前所属的单身伴侣所有,但是由于他已经使用了婚后的共同资产去还清建房的负债,所以,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一般的金钱赔偿(假设那部分建房的负债是用婚后共同财产还清的话,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就需要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
(3)当两个人结婚注册之后,假如某一方家庭为了孩子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并在婚后由夫妇二人共同使用,在此类情况下,这个房屋可以看作是父母将财产赠予双方的凭证,所以在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的因素,夫妇二人应该平分这个房屋。
(4)如若两人在结婚之初,两家家族都为他们购房出过资,那么这个房产则算做双方夫妻共有的财产。
也就是说,两者之所以能结婚,正是因为他们各自的家庭在他们结婚前所共同投资、所建立的房屋,目的在于让他们婚后能够住在那里;
当然,一旦他们俩结婚过后,那个房子也就真正成为了他们夫妻的住所,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房子可以看作是他们两家人共同赠送给他们的财产,理当算是他们夫妻共有的财产,当他们离婚时要分割这部分财产时,理应实行平均分配的原则。
(5)在结婚之前原本就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地产或者原本就是属于某位家长的财产,在他们结婚后尚没有公开表示要给他们双方作为婚后住房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在结婚后和其他家庭成员一同居住在那个房心中,但又没有在财产方面有所分割,如果该房地产或者财产原来就属于某个家庭,或者是在他们结婚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而婚后却没有正式表示要将此房产或财产给予他们作为婚后住房使用,那么这个财产就只是属于那个房产或财产的原始所有者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而非他们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因此不应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将其考虑在内。
(6)在他们结婚后的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他们的家庭建造或购买了一栋房屋并供给整个家庭共同居住使用,那么他们在婚后合建或购买的这个供全家使用的住宅,理应被认定为其中包含有他们夫妻的相应份额的财产,对于那些属于他们夫妻的财产部分,可按照标准的法规进行分割,通常的处理方式是确认每个家庭成员应得到的适当份额的财产,让离开家庭的那一方得到与其财产份额相匹配的现金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不动产,在原则上应当进行平均分配,但基于实际需求以及财产来源等因素考虑,具体的处置方式亦可适当调整以适应现实状况; 2、针对不宜分离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依据双方的居住条件及对女方或无过失方的特殊照顾等原则,将所有权赋予其中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价值一半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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