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农村房子应该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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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离婚农村房子应该如何分割

一、离婚农村房子应该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3、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农村房子怎么分割

关于乡村地区离婚情况下房屋分配的详细规定如下:

(1)若房屋是由某个单身伴侣初期兴建的,无论在他们缔结婚姻之前还是之后,只要这些房屋被他们两人共同使用,且在无任何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鉴于这种情况房子属于该单身伴侣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资产,因此它只归属于该婚前所属的一方。

(2)倘若这个单身伴侣在结婚前自己建设了房屋,可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是在他们成为夫妻之后用夫妇二人的婚后共同资产来还清的,在这个情况下,由于这部分房子并非通过婚后共同获取的财产,所以不能将其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同样只应该分配给这个婚前所属的单身伴侣所有,但是由于他已经使用了婚后的共同资产去还清建房的负债,所以,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一般的金钱赔偿(假设那部分建房的负债是用婚后共同财产还清的话,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就需要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

(3)当两个人结婚注册之后,假如某一方家庭为了孩子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并在婚后由夫妇二人共同使用,在此类情况下,这个房屋可以看作是父母将财产赠予双方的凭证,所以在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的因素,夫妇二人应该平分这个房屋。

(4)如若两人在结婚之初,两家家族都为他们购房出过资,那么这个房产则算做双方夫妻共有的财产。

也就是说,两者之所以能结婚,正是因为他们各自的家庭在他们结婚前所共同投资、所建立的房屋,目的在于让他们婚后能够住在那里;

当然,一旦他们俩结婚过后,那个房子也就真正成为了他们夫妻的住所,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房子可以看作是他们两家人共同赠送给他们的财产,理当算是他们夫妻共有的财产,当他们离婚时要分割这部分财产时,理应实行平均分配的原则。

(5)在结婚之前原本就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地产或者原本就是属于某位家长的财产,在他们结婚后尚没有公开表示要给他们双方作为婚后住房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在结婚后和其他家庭成员同居住在那个房心中,但又没有在财产方面有所分割,如果该房地产或者财产原来就属于某个家庭,或者是在他们结婚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而婚后却没有正式表示要将此房产或财产给予他们作为婚后住房使用,那么这个财产就只是属于那个房产或财产的原始所有者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而非他们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因此不应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将其考虑在内。

(6)在他们结婚后的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他们的家庭建造或购买了一栋房屋并供给整个家庭共同居住使用,那么他们在婚后合建或购买的这个供全家使用的住宅,理应被认定为其中包含有他们夫妻的相应份额的财产,对于那些属于他们夫妻的财产部分,可按照标准的法规进行分割,通常的处理方式是确认每个家庭成员应得到的适当份额的财产,让离开家庭的那一方得到与其财产份额相匹配的现金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不动产,在原则上应当进行平均分配,但基于实际需求以及财产来源等因素考虑,具体的处置方式亦可适当调整以适应现实状况; 2、针对不宜分离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依据双方的居住条件及对女方或无过失方的特殊照顾等原则,将所有权赋予其中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价值一半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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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产分割诉讼书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书原告:写明原告的具体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同上
诉讼请求:
1、对某具体地址的房产进行分割
2、还有其他诉求与房产相关的写上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简单描述此纠纷的症结:如某具体一房屋系谁所有,什么时候去世,没有遗嘱,现要求对此房产进行分割继承,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区人民
具状人:签名
年 月 日
正确确认家庭成员每个人的房屋产权的具体份额,还需明确建房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人与房屋产权之间的关系。《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所以农村宅基地政策实际是各省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对农民居住用地权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论贫富按人定量,通过造房用地的审批以保障每个农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属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的基本保障。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只有户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备建房用地申请条件,并在政府审批时被计入宅基地计算面积的申请人,都应当与《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一样,属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共同享有人。登记人与其他合法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1、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农村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在财产分割时,是不同的。
2、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他人财产。
对于原始取得的农村房屋,在处理时,一般不存在问题。对属于继受取得的农村房屋,在离婚时,应注意房屋的产权转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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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都是农村人,因为丈夫有了外遇所以想和他离婚,农村离婚的话农村财产分割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农村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农村离婚的财产争议,可能主要是房屋,但是,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那农村离婚财产应如何分配呢?
  
一、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离婚如何分割?
  如果双方没有相关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二、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如何分割?
  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
  
三、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如何分割?
  这类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四、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五、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如何分割?
  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结婚后,家庭建造或购买的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一般做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需要指出的是,但如果对各方应得的房产份额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是先对其他财产先行分割,对于房产的分割,让有关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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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6、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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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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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我老公有一个哥哥于24年前车祸去世.有一个3岁女儿,随她妈妈改嫁,后来由于上学离我家近六年级以后就住在我家,初中.高中,大学毕业后,工作仍然住在我家,我公婆相继去世,她至今6年仍然住在我家期间没有给我们付过一分钱的生活费用,,我公婆没有退休金,一直都是我和老公共同抚养,,我老公还有两个姐姐,没有尽到抚养老人的义务,她们和老公哥哥的女儿,只是在老人近去世一个星期帮忙我们照顾老人,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处镇郊民房,目前尚未动迁,现在,老公哥哥的女儿要分她爷爷奶奶留下的房子,我想问,有她多少份额的房产?
[律师回复] 遗产分配的规则:
1、先将父母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2、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他的父母(如果还在的话)、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然后再依照这种规则继承后去世一方的遗产;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因为遗产涉及房屋这种不动产,通过法院判决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的时候,可以有以下处理方式:
(1)、首先需要对房屋进行一个价值评估,然后由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人,按照房屋的价值和对应的分配比例给其他继承人以金钱;
(2)、如果没人承担起这个金钱的分配,可以将房屋交给法院进行拍卖,然后再按照法院判定的分配比例进行现金分配。
三、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我跟男方因为性格不和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经过沟通双方自愿离婚,准备去办理手续,但牵扯到农村房屋分割的问题,请问农村离婚分割房产是该怎么分割呢?
[律师回复]
一、离婚时农村房屋该怎么分
  
1、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2、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3、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4、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 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二、夫妻房产分割的办法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3、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农村地区的夫妻在离婚时会涉及到农村离婚房屋如何分割,农村地区的房屋与城市商品房有较大的不同,但分配原则却大同小异,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该房屋是在双方结婚之后所建,那么夫妻应平均分配该房屋,法院在判决时会更倾向于将房屋分配给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或无过错方,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房屋价值一半的经济补偿。
通过上面关于农村离婚分割房产是该怎么分割呢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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