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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保险是什么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是否只能享受一次
失业保险政策中的领取规定并非仅限于享受一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保人失业之前在用人单位和个人层面上的累积缴纳金额未达到五年的情况下,其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时长上限最高可达12个月;
如累积缴纳额已跨越五年而未到十年,则其有资格领取的最长失业保险金时长达18个月;
若累积缴纳额达到或超过十年,则最长期限高达24个月。
在劳动者重新投入工作岗位并再度面临失业的情况下,其缴纳失业保险所需的缴费周期将得到重新评估;
此外,此次应领取但未领到手的失业保险金与先前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所剩时长将得以合并计算,期间总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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