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使用驰名商标类似词汇是否侵权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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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广告商行为已经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是侵权行为,侵犯了相关知名企业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使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广告使用驰名商标类似词汇是否侵权

一、广告使用驰名商标类似词汇是否侵权

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广告商行为已经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是侵权行为,侵犯了相关知名企业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使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广告使用驰名商标类似词汇侵权吗

此举将会被认为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即构成侵权。

该广告商的不当行为已经引发了广大涉众对商品产地可能存在的错误理解,这种误解完全有理由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严重侵害了相关知名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以及企业名称权,因此,他们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责任——这其中就涵盖了停用该广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及公开赔礼道歉等多项必要措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须根据特定情況加以斟酌与衡量。若广告经营者之行为已然导致广大有关消费者对于商品之真实源头造成误解,进而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径,则此种行为无疑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了相关知名企业所享有的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其中包括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以及公开致歉等多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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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使用驰名商标类似词汇侵权吗
[律师回复] 这类情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广告商行为已经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相关知名企业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使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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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姨父的公司现在发展的很不错了,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就选择去弄成驰名商标了,因为没有想法,就给动用别人的商标了,类似有80%了,对驰名商标侵权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一般商标不同,前者更宽泛。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入手,横向使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扩大,扩大到了纵向则使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扩大,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达到给予特殊保护的目的。世界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公约也是基于这种思路来认定驰名商标侵权以保护驰名商标的。如《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知识产权公约》则进一步规定: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
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也是沿袭了这种思路。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也是这种思路的结果。但由于是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横向、纵向的范围有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方式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弱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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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平台投资被骗怎么办,类似于外汇
[律师回复] 外汇被骗可以报警
(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二)是否可以报警并不受金钱数额的限制。无论当事人被骗多少钱,都是可以报警的。至于能否被立案,则要视具体情况分析。
(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相关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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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注册驰名商标如何保护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类似商品注册驰名商标如何保护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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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一个朋友最近牵扯了一些案件需要这些辩护词作参考,请问能否提供一下类似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的辩护词?
[律师回复] 对于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的回答见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王某,查阅了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不成立,也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要件。   第
一,公安机关以及公诉机关认定本案事实错误。从王某的供述和成某的供述中可以看出,是王珍给王某打的电话,让王某给成某和耿某打电话,并接他们一块去事故现场,而不是起诉书说是交通事故发生后“高某、周某、王珍给王某打电话让其前来帮忙,王某又让耿某、成某前去帮忙打架”。在成某的供述中说:“王某给我打电话说高某出车祸了,让我过去,
然后高某又给我打电话说,打起仗来了,让我叫上几个人快过去,之后周某、王珍又多次给我打电话让我快过去,并说让叫上几个人,我叫上了成某某、严某小振去了现场.....quot;。由此可见,在事故发生后,是周某王珍让王某给耿某和成某打电话,不是王某自己决定主动给成某和耿某打的电话,王某打电话时也并没有说让他们去打架。   第
二,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来分析,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讲,王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通过法庭调查可以证实,在高某与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周某先给王某打电话让其去事故现场,之后王珍打电话告诉王某高某出交通事故了,让其过去看看,并让王某给耿某和成某打电话,让他们也去看看,帮着处理事故,没有让他们帮着打架的意思。而且从王某的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当王某给成某打电话要他去事故现场,成某曾问王某:“用不用带刀子”,王某回答:“不用带,是处理交通事故又不是去打架”,这句话明显的可以看出当时王某的主观心理态度,王某找成某和耿明去的目的不是去打架,何况是周某和王珍让王某叫成某和耿某去的。第一次开庭时我也讲过,由于当时王某等不知道事故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现场的情况,出了交通事故,打电话叫几个亲朋好友最正常不过。叫几个人去的目的,不管是抢救受伤人员,还是协商处理事故时人多能帮着拿主意,这些都是人之常情,合情合理的,所以王某在主观上并没有聚众打架、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其次,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王某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根据前一次开庭耿某的当庭供述以及以前对他的讯问笔录,当时王某在到了交通事故现场附近后,曾对耿某说:“你们先在这里等着,我去处理一下事故”
然后耿某等三人在原地等待。耿某也当庭确认王某当时没有说让让他们去打架,这一点应当引起法庭的充分注意。再者王某到离本案现场较远的地方协助交警处理事故过程中,耿某等人在离事故现场很远的地方发生了打斗,等王某走到打架现场时,打斗已经结束。由此看见,王某当时根本就不在打架现场,对于双方因何发生打斗,怎么打的,王某则完全不知情。对于该案的发生王某并没有预料,更没有实际参与,同时结合案发的其他具体情节可以看到,王某在本案发前没有寻衅滋事或其他犯罪的故意,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也没有授意耿某等人和他人打架,王某也没有直接参与、实际参与互殴行为。   所以,无论从主观方面来看,还是从客观方面来讲,被告人王某都没有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故意,其也不具备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从法律证据方面来讲,认定王某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缺乏确凿、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王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没有充足的让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王某当时具有犯罪的主观心理,反而证明王某无罪的证据比较充分。因此,本案对王某定案证据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得出唯一确定王某具有犯意,构成犯罪的结论。刑罚是最严重的处罚措施,如果认定王某有罪,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根据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的原则,王某应当是无罪的。   第四、按照共同犯罪理论,要求各共犯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通过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从王某对其他人的言语和行为,以及王某对本案后果的认识因素和心里态度综合来看,王某自始至终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所以何谈犯罪与共同犯罪之说?那么至于耿某等人认为王某打电话给他们,是要他们去帮忙打架,则是耿某等个人自己的错误理解。由于他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施的行为和后果与被告人王某均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第五、通过询问王某,可以看出王某对后来发生的事情及后果是其意志之外的事情,也非其本人所能控制的,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参与打架的对方当事人酒后漫骂继而相互漫骂而引发的,本案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斗是由其现场情况决定的,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并非蓄意报复而为。何况王某和受害人无冤无仇,根本不具备犯罪动机和目的,王某又自知其是在缓刑考验期,其知道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的后果是什么?   第六、判断一个人有罪还是无罪,最主要的是看主观方面—即罪过也就是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本律师在和本案有关承办人员交流时,有人认为王某等一伙人以前的一贯表现不是很好,意思是说王某在本案中在得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叫人的主观心态就是想打仗,我认为这是典型的传统的“有罪推定”思想在作怪,本律师认为就算涉案的王某等人昨天共同杀过人,也不能推定今天这个案件中,王某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尊敬的法官,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有机统一。本案中王某之前从其行为明显看出其没有打架或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打架时其也不在打架现场,既没有认识到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从内心也不愿意看到本案结果的发生。   罪过的有无以及罪过的形式和内容都应当以行为时为准,而不能以行为前或者行为后为准。不能说以前各行为人经常违反治安,或者说共同犯过罪,就想当然的推断这次各个行为人都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为我国现行刑法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况且本案通过庭审,事实和证据已经十分清楚,王某一直都没有任何犯罪的主观故意。   但是这次事件,给王某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王某要好好反思。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本案对于被告人王某来说,不仅关系到其罪与非罪的事情,如果认定其构成犯罪还涉及到一罪与数罪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刑罚是最严重的处罚措施,为了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合议庭认真研究,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证据,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王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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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注册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驰名商标注册名词解释问题解答如下, 驰名商标注册是什么意思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中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解释(司法解释)内容: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申请驰名商标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依据工商局自己出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有: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申请好处
申请驰名商标有以下几点好处:
1、对抗恶意抢注;
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3、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4、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5、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申报程序
申报人应提交下列材料向地方工商局提出申请:
1、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书(可到地方工商局或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领取);
2、申请人营业执照;
3、申请人申请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4、证明申报商标具备著名性的证明材料;包括: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全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时间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等)及其在全国同行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外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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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相似或者类似是指什么
指的是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相似或者是类似。著作权相似判断的方式包含了对作品的外观色彩以及图案的进行比较,如果经过比较以后,确定对方的作品和自己的相似或者是类似也不能够判断对方,或者是判断自己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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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相似包装算侵权吗
算,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自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算侵权行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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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怎样的商标算类似
[律师回复] (一)文字商标的审查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5.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图形商标的审查
1.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组合商标的审查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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