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广告商行为已经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是侵权行为,侵犯了相关知名企业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使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广告使用驰名商标类似词汇侵权吗
此举将会被认为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即构成侵权。
该广告商的不当行为已经引发了广大涉众对商品产地可能存在的错误理解,这种误解完全有理由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严重侵害了相关知名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以及企业名称权,因此,他们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责任——这其中就涵盖了停用该广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及公开赔礼道歉等多项必要措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须根据特定情況加以斟酌与衡量。若广告经营者之行为已然导致广大有关消费者对于商品之真实源头造成误解,进而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径,则此种行为无疑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了相关知名企业所享有的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其中包括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以及公开致歉等多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