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是否可以提出抚养费申请
由于抚养子女是父母源于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的责任,这与他们的婚姻状况并没有必然的直接关联,只要在孩子需要的情况下,他们便应当义不容辞地提供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如果父母双方或任何一方拒绝执行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那么年幼的以及无法独立生存的子女有权申请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并且这种申请在法律面前会得到充分的认可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二、婚内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在我们必须坚持一项基本原则,即夫妻共同财产并不能在婚姻关系得以继续保持的同时进行婚内分割。
这主要是由于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与两者之间的人身关系紧密相连,这种性质的财产关系只能随着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产生,同样在配偶去世或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才会终止。
然而,在特定的实际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夫妻中的一方可依据充分的正当理由,在婚姻关系继续存在的同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以下便是具体的适用条件:
如(一)若一方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侵犯另一方权益的行为;
或是(二)当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危重疾病需要立即就诊治疗,而对方却拒绝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这些严格的规定,对于在婚姻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防止另一方在准备离婚之前恶意地转移或隐匿共有的夫妻财产;
同时,也使得财产方面较为薄弱的一方在自身或者能迅速得到高效而持续的保护和治疗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无论夫妇间的婚姻状况为何,父母对于子女基本生活教育等方面的养育义务是规定得明明白白、约定俗成之事。尽管存在未婚生育等情况,但非婚生子嗣仍然拥有寻求抚养费用的合法权益,即使父母双方已经离婚或者处于分居状态也不能例外。法律设定了强有力的保障机制,确保年幼无知或是缺乏自我供养能力的孩子能够向未能尽到抚养义务的一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要求,这种诉求将得到法之手的保护与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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