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如何处理贷款购买的房子和车子
针对按揭贷款购房离婚时房产分割的问题,需进行深度剖析和具体解读,对此可采取以下几种细分处理方式:
首先,在一方在婚前独自承担贷款用于购买住房,并且成功获取房产证,婚后两人共同努力偿还贷款的情境下。
只要取得了房产证书,便象征着房产所有权的归属,故离婚时该房产原则上应属于获取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
然而,鉴于婚姻关系期间财产价值的增值仍然应当被视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对于房屋本身的价值来说,在离婚之日其市场价格往往高于结婚之时的价格。
对于婚前一方所支付的房产款项,这部分应当独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在分割房产价值时应当首先将其从总价值中予以扣除。
接下来,婚后所偿还的贷款及由于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变现收益,均应当算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供两人进行划分。
如果夫妇俩决定分享这些共同财产,那么他们应该分享的金额应当是房屋的实际价值,减掉婚前支付的部分、尚未偿还的贷款之后,剩下的那部分差额。
其次,如果有相关法律条例允许,在一方在婚前以贷款方式购置房产,但直至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且依然持续的由自己偿还贷款。
针对此情况,需要分为两种不同情境来考虑。
在第一种情境中,假如购房者在婚前仅负担了首付款,然后在婚后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完成整个交易,在婚后顺利的拿到房产证,但是继续使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房屋此时只是属于购买者的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的时候也无需参与财产分割。
第二种情境,相较于第一种而言更为普遍。
即购房者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婚后获得的房产证则是用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偿还。
如果房产证上明确记录了两人的姓名,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个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所以在离婚时分割房产的时候就要精确计算,搞清楚婚前和婚后每对夫妇所支付的金额比例,这样才能更好地计算出每个人可以得到的财产份额。
如果此时房屋只登记在购买者的名义之下,那我们仍然可以认定这个房产是属于个人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就是个人负债,而婚后所偿还的那部分贷款以及房产的增值部分都可以理解成是夫妻的共享财产,因此必须按照规定在离婚时进行相应的分割。
最后,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我们还可能遇到夫妻在婚后共同支付首付款,贷得房屋产权证书后却选择离婚。
尽管此时已经办理了完整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房屋主人其实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掌控房产证,因为房产证实际上是抵押给银行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离婚,将会涉及到分割的按揭房产有首付款、已偿还的贷款、待偿付的贷款、以及房屋实际增值得等多个要素。
因此,房屋的实际价值应当包括交易合同的价码,与房屋的增值总额的总和,再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余额后,得到的剩余价值才是夫妻双方有权分享的利益。
当其中一方获取到了房产后,他们还需要继续负责偿还银行的一部分贷款,同时也要向另外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以达成平等分配的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倘若伴侣间决定离婚,若是双方于结婚前或婚後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财产归属问题达成明确协议的,将依照该协议予以处置;
若无任何书面约定,则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划分,夫妻双方可先行进行友好协商。
若仍无法达成共识,应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与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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