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案件中,羁押期限最长可以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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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最高羁押期约为6个半月,分为固定与可延长部分。一般审查期限为1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至1.5个月。变更管辖后从新机关算起。补充侦查最多两次,每次1个月,总计2个月。审查期在补充侦查后重计,包括原有及延长期限共3个月。被害人对处理结果有7日申诉期,被不起诉人对特定不起诉决定有7日申诉期。
审查起诉案件中,羁押期限最长可以多久

一、审查起诉案件中,羁押期限最长可以多久

在各种法定情形下,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最高羁押期约为6个半月左右,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期间,其审查起诉所耗费的时间上限规定为一个月。

对于涉及到重大和复杂问题的案件,可以将审查期限延长至半步月;

2.针对案件因管辖权变更导致审查机关变化的情况,从新的审查机关收案之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审查期限;

3.在审查过程中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最多以两次为限,每次递增为一个月的时间,总计为两个月的补充侦查时长;

4.在补侦工作完成并再次提交给检察机关之后,审查起诉期限需重新计算,这包含了两次各一个月以及两次各半个月的延长期限,总共可达三个月的时间;

5.如果被害人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应自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6.若被不起诉人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也应当在收悉该决定后的七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

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审查起诉案件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

在各种法定情形下,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最高羁押期约为6个半月左右,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期间,其审查起诉所耗费的时间上限规定为一个月。

对于涉及到重大和复杂问题的案件,可以将审查期限延长至半步月;

2.针对案件因管辖权变更导致审查机关变化的情况,从新的审查机关收案之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审查期限;

3.在审查过程中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最多以两次为限,每次递增为一个月的时间,总计为两个月的补充侦查时长;

4.在补侦工作完成并再次提交给检察机关之后,审查起诉期限需重新计算,这包含了两次各一个月以及两次各半个月的延长期限,总共可达三个月的时间;

5.如果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应自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6.若被不起诉人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也应当在收悉该决定后的七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

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期间的最长拘留期限大约为六个半周期,这其中包含了固有的和可以延期的部分。通常情况下,审查期限设定为一个月;对于复杂的案件,审查期限可适当延长至1.5个月。改变司法管辖权之后,需要自新的司法机关开始重新计算。在补充侦查方面,最多有两次机会,每次持续时间为一个月,总共可以达到两个月。在补充侦查结束后,审查期限将重新计算,包括原有的以及延期的期限,总计可以达到三个月。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有权在七天内提出申诉,而对于那些被不起诉的人员,他们也有权利在七天内就特定的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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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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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最长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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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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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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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羁押期限的其他规定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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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一般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羁押期限的其他规定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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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也可以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一次补充侦查都以一个月为期限,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的,检察院将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所处决定、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受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为一个月,检察院可以在这一个月内任何时候做出补充侦查的决定。补充侦查后,有为期一个月的期限。第一次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又可以在一个月内任何时候再次做出补充侦查的决定。然后再次补充侦查,为期一个月,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此时补充侦查彻底完毕。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我们知道,此处“侦查”为审查起诉阶段之前的一般侦查。但是,如果一般侦查中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而在补充侦查中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的,又将如何处理?这无疑又重新计算了羁押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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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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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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