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外情涉及的财产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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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民法典规定离婚财产分割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无过错方优先和过错方责任原则。在财产分配上,经济劣势女性可适当多分;有过错方如重婚或婚外情,可能面临更少财产份额和经济补偿。个人物品和非共同财产不在分割范围内。法律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时,婚外情涉及的财产如何分割

一、离婚时,婚外情涉及的财产如何分割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关于家庭财产分割方面的约束条件,我们需要依照以下基本准则进行操作,例如:

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

即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应该享有平等的权益去分享共同的经济收益和财产;

其次,照顾子女以及女方利益的原则也是我们应当认真贯彻的。

对于经济收入和个人财物数量较少的女性,在婚姻解体时,可以适度提高其所获财产分割比例;

再者,我们应坚决遵循确保无过错方享有高于一切的待遇原则。

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在离婚诉讼中,倘若一方因其重婚、拥有合法配偶且与其他人同居而引发家庭破裂和离婚诉讼,那么在财产分割这一环节里,无过错的当事方有权要求获得更多抚慰性经济补偿,以此来弥补被伤害的心灵创伤;

最后,若有确凿证据能够证实某个当事人存在不正当的婚外恋行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过错方,在此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对他(她)的财产分配进行特殊安排,使其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更好地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私人物品或资金,如化妆品、手表、珠宝等,这些都不应纳入到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时,婚外情财产如何分割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关于家庭财产分割方面的约束条件,我们需要依照以下基本准则进行操作,例如:

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

即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应该享有平等的权益去分享共同的经济收益和财产;

其次,照顾子女以及女方利益的原则也是我们应当认真贯彻的。

例如,对于经济收入和个人财物数量较少的女性,在婚姻解体时,可以适度提高其所获财产分割比例;

再者,我们应坚决遵循确保无过错方享有高于一切的待遇原则。

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在离婚诉讼中,倘若一方因其重婚、拥有合法配偶且与其他人同居而引发家庭破裂和离婚诉讼,那么在财产分割这一环节里,无过错的当事方有权要求获得更多抚慰性经济补偿,以此来弥补被伤害的心灵创伤;

最后,若有确凿证据能够证实某个当事人存在不正当的婚外恋行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过错方,在此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对他(她)的财产分配进行特殊安排,使其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更好地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私人物品或资金,如化妆品、手表、珠宝等,这些都不应纳入到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离婚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保护未成年人及妇女合法权益原则、无过错方享优先权以及过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原则。就财产分配而言,经济能力相对较弱的女性可以适当获得更多的部分;如果存在过错行为,如重婚或者出轨等情况,过错方则可能需要承受更小的财产份额甚至需向无过错方支付经济赔偿。然而,个人物品以及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并不在此次财产分割的范畴之内。法律将全力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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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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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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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时财产应当怎样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涉外离婚时财产应当怎样分割问题解答如下, 涉外离婚时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与非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大体相同。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由于涉外离婚涉及的财产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而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不动产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在中国离婚的情况
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2、在国外离婚的情况
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该不动产所在地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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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律师费怎么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各地区有一定差异,大致如下:
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0元 ;
律师代理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一般代理。依律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代理案件,维护当事人权利。一般为纠纷标的的3-5。标的高的话也可以低于该比例。
第二种:风险代理。按胜诉金额或以得到的金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或按减少的支付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比例当然高于一般代理。
第三种:半风险代理。给一定的基本费用,其他的再按风险代理计算,当然就介于一般代理和风险代理的比例之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涉外离婚时财产应当应该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涉外离婚时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与非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大体相同。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由于涉外离婚涉及的财产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而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不动产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在中国离婚的情况
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2、在国外离婚的情况
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该不动产所在地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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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哪些?
1、婚内取得的工资、奖金。2、因为生产、经营而取得的收益。3、一方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4、在婚姻关系内,任何一方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者遗赠合同中明确规定只给其中一方的除外。5、一方用个人财产进行投资从而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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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案件中涉及一方的财产有限分割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民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资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未就上述财产的分割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六条对该类纠纷处理的思路和具体办法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但应当注意的是,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用于认缴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公司登记里,被记载在夫或妻中的一方名下,且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事实可作出认定,这种情况下可按照上述规定对这类财产的分割达成共识。而且,应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人民在在分割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时,应当避免股东间和谐稳定、相互信赖关系的破坏,选择更好的解决方案,且处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怎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此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仍有财产未进行分割的,这一部分财产法律上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对此应该是共同共有,则另一方可以从发现上述行为起向人民提讼,依法要求分割财产。
此时要求分割财产的时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请求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不属于其他特殊诉讼时效的范围,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应为两年。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肯定了上述内容。即: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二、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
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中国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
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提讼,只要中国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本文以下则对该问题进行阐述。
三、离婚行为发生在中国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离婚行为,按照中国婚姻法律规定存在两种形式。
第一种方式是自愿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在自愿离婚的形式下,夫妻双方结束婚姻状态的时间应当从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离婚案件进行判决。当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同意离婚并请求出具调解书。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的,从中国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时,双方在中国境内的婚姻关系终止。若其中一方对财产分割存在异议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提起相关诉讼。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经过人民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婚姻关系终止的。则从人民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双方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终止。其中乙方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提起相关诉讼。
在中国境内办理本身即适用了中国法律,则再行依据中国法律提起相关财产分割诉讼顺利成章,自然难以产生法律冲突问题。其诉讼时效也应当从发现财产之时开始起算。
四、离婚登记行为发生在境外的诉讼时效起算。
各国婚姻制度尽管存在着很多差异,但是离婚基本上也采用登记和判决两种形式。我国对于在国外做出的离婚登记和离婚判决采取了宽泛的承认制度,原则上认可当事人可以在境外进行离婚,但是若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效力,则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或履行必要的手续。
婚姻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一种人身关系,离婚的结果是解除双方存在的夫妻关系,使得双方的婚姻状态归为可以以结婚的状态,从而为一方重新登记结婚扫除法律障碍。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姻登记制度,缔结婚姻必须进行登记。关于在境外进行离婚登记的效力,我国在《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当中有关再婚涉及的境外离婚登记的规定,是我国对待境外离婚登记的效力法律依据。该规定就两种主体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一种是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第二种是针对的对象离婚的外国人的,规定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几本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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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哪些?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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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怎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此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仍有财产未进行分割的,这一部分财产法律上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对此应该是共同共有,则另一方可以从发现上述行为起向人民提讼,依法要求分割财产。
此时要求分割财产的时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请求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不属于其他特殊诉讼时效的范围,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应为两年。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肯定了上述内容。即: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二、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
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中国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
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提讼,只要中国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本文以下则对该问题进行阐述。
三、离婚行为发生在中国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离婚行为,按照中国婚姻法律规定存在两种形式。
第一种方式是自愿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在自愿离婚的形式下,夫妻双方结束婚姻状态的时间应当从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离婚案件进行判决。当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同意离婚并请求出具调解书。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的,从中国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时,双方在中国境内的婚姻关系终止。若其中一方对财产分割存在异议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提起相关诉讼。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经过人民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婚姻关系终止的。则从人民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双方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终止。其中乙方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提起相关诉讼。
在中国境内办理本身即适用了中国法律,则再行依据中国法律提起相关财产分割诉讼顺利成章,自然难以产生法律冲突问题。其诉讼时效也应当从发现财产之时开始起算。
四、离婚登记行为发生在境外的诉讼时效起算。
各国婚姻制度尽管存在着很多差异,但是离婚基本上也采用登记和判决两种形式。我国对于在国外做出的离婚登记和离婚判决采取了宽泛的承认制度,原则上认可当事人可以在境外进行离婚,但是若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效力,则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或履行必要的手续。
婚姻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一种人身关系,离婚的结果是解除双方存在的夫妻关系,使得双方的婚姻状态归为可以以结婚的状态,从而为一方重新登记结婚扫除法律障碍。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姻登记制度,缔结婚姻必须进行登记。关于在境外进行离婚登记的效力,我国在《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当中有关再婚涉及的境外离婚登记的规定,是我国对待境外离婚登记的效力法律依据。该规定就两种主体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一种是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第二种是针对的对象离婚的外国人的,规定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几本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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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怎么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怎么判定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怎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此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仍有财产未进行分割的,这一部分财产法律上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对此应该是共同共有,则另一方可以从发现上述行为起向人民提讼,依法要求分割财产。
此时要求分割财产的时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请求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不属于其他特殊诉讼时效的范围,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应为两年。
实际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肯定了上述内容。即: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二、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
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中国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
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提讼,只要中国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本文以下则对该问题进行阐述。
三、离婚行为发生在中国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离婚行为,按照中国婚姻法律规定存在两种形式。
第一种方式是自愿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在自愿离婚的形式下,夫妻双方结束婚姻状态的时间应当从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离婚案件进行判决。当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同意离婚并请求出具调解书。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的,从中国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时,双方在中国境内的婚姻关系终止。若其中一方对财产分割存在异议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提起相关诉讼。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经过人民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婚姻关系终止的。则从人民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双方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终止。其中乙方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提起相关诉讼。
在中国境内办理本身即适用了中国法律,则再行依据中国法律提起相关财产分割诉讼顺利成章,自然难以产生法律冲突问题。其诉讼时效也应当从发现财产之时开始起算。
四、离婚登记行为发生在境外的诉讼时效起算。
各国婚姻制度尽管存在着很多差异,但是离婚基本上也采用登记和判决两种形式。我国对于在国外做出的离婚登记和离婚判决采取了宽泛的承认制度,原则上认可当事人可以在境外进行离婚,但是若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效力,则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或履行必要的手续。
婚姻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一种人身关系,离婚的结果是解除双方存在的夫妻关系,使得双方的婚姻状态归为可以以结婚的状态,从而为一方重新登记结婚扫除法律障碍。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姻登记制度,缔结婚姻必须进行登记。关于在境外进行离婚登记的效力,我国在《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当中有关再婚涉及的境外离婚登记的规定,是我国对待境外离婚登记的效力法律依据。该规定就两种主体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一种是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第二种是针对的对象离婚的外国人的,规定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几本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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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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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怎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此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仍有财产未进行分割的,这一部分财产法律上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对此应该是共同共有,则另一方可以从发现上述行为起向人民提讼,依法要求分割财产。
此时要求分割财产的时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请求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不属于其他特殊诉讼时效的范围,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应为两年。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肯定了上述内容。即: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二、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
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中国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
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提讼,只要中国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本文以下则对该问题进行阐述。
三、离婚行为发生在中国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离婚行为,按照中国婚姻法律规定存在两种形式。
第一种方式是自愿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在自愿离婚的形式下,夫妻双方结束婚姻状态的时间应当从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离婚案件进行判决。当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同意离婚并请求出具调解书。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的,从中国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时,双方在中国境内的婚姻关系终止。若其中一方对财产分割存在异议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提起相关诉讼。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经过人民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婚姻关系终止的。则从人民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双方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终止。其中乙方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提起相关诉讼。
在中国境内办理本身即适用了中国法律,则再行依据中国法律提起相关财产分割诉讼顺利成章,自然难以产生法律冲突问题。其诉讼时效也应当从发现财产之时开始起算。
四、离婚登记行为发生在境外的诉讼时效起算。
各国婚姻制度尽管存在着很多差异,但是离婚基本上也采用登记和判决两种形式。我国对于在国外做出的离婚登记和离婚判决采取了宽泛的承认制度,原则上认可当事人可以在境外进行离婚,但是若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效力,则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或履行必要的手续。
婚姻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一种人身关系,离婚的结果是解除双方存在的夫妻关系,使得双方的婚姻状态归为可以以结婚的状态,从而为一方重新登记结婚扫除法律障碍。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姻登记制度,缔结婚姻必须进行登记。关于在境外进行离婚登记的效力,我国在《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当中有关再婚涉及的境外离婚登记的规定,是我国对待境外离婚登记的效力法律依据。该规定就两种主体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一种是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第二种是针对的对象离婚的外国人的,规定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几本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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