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保持有效期间,夫妻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皆被视为夫妻的联合财产并归属于双方共有:
首先,劳动所得的薪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其次,生产性经营活动及投资带来的收益;
第三,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
再者,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方式获取的财产,但前提是在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所有的部分财物不在此列;
最后,还有其他应对予以双方共有的其它类型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民法典对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民法典之相关规定,面对婚姻解体剑拔弩张之时,对夫妻共有的房产进行划分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方式如下所示:
首先,若房屋最初是由某一方在婚前以租赁方式获得使用权,然后在婚后通过夫妻各方共有的资产共同购买获得所有权,且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已经妥当地登记在该方的名下,那么这种情境下的房产应该被界定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其次,针对夫妻双方对于共同拥有的房产的价值评估以及其产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论,并且无法自行达成协议的情况,双方都有权向法庭提出请求,由法庭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竞价,最终判断出价钱最高的那位来获得房产所有权,同时,这位获胜者需要向另一方提供补偿;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对这处房产表现出放弃的态度,他们可以共同向法庭提交申请,让法庭对整个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或者转让流通。
最后,当夫妻关系走到了尽头,在处理关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在取得过程中的房产的分割问题,若双方无法得出共识,无法达成协议,那么此时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将房产判给提出使用需求的一方。
此外,如果在双方缔结婚姻之前,父母曾为他们各自购置房产进行了出资,而且并未明确表示过出资是对于任何一方子女的单独赠予,那么这种出资应该被视为对他们子女双方共同的赠与;
然而,如果父母曾经明确表示过这份出资只是为了其中一方或者某位子女,那么就应该视作用于这一特定方的赠与行为。
同样地,当他们婚后,若父母再次为他们购买房产进行了出资,除非父母特别注明只为其中一方或者某位子女购买而非双方,否则这笔出资应被承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双方在婚姻持续期间,其所取得的薪资、奖金、劳动报酬、经营所得、知识产权收益以及通过无特殊指定归属的遗产或赠予方式获得的各项财产,皆为双方共有之物。但对于个人已明确指定仅给予某一方的遗产或赠予,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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